移民局2010 年8月20日发布EB1A/EB1B新审理大纲征求意见稿
8月20日,美国移民局发布了一个重要备忘录,其标题是Evaluation of Evidentiary
Criteria in Certain Form I-140 Petitions [评估某些 I-140
申请证据]。 该备忘录是为了修改目前移民官在审理I-140 EB1A, EB1B, EB2
Exceptional Ability 时使用的审理指导大纲[Guidance to USCIS Field
Offices and Service Centers.]
而公布。移民官根据审理指导大纲所规定的证据标准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决定。所以,审理指导大纲的内容对众多计划申请EB1A/EB1B/EB2
的读者至关重要。
该备忘录是移民局根据美国立法程序发布的征求公众意见和评论的版本。在法定征求意见时间后,移民局将参照所收到的品论和意见,修订和公布新的移民官审理指导大纲。
该新审理指导大纲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一些非常值得重视的EB1A/EB1B/EB2
证据要求,展示了移民官将如何审理未来的EB1A/EB1B/EB2 申请。以下重点讨论移民局新的重要审理标准。
1. 将EB1A 审理分成两个审理部分。
第一部分,移民官将根据8 CFR 204.5(h)(3) and (4)
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察看申请人是否满足了3项获3项以上的证据。
第二部分,最终申请优点判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备忘录提出,在确定申请人是否提交了3项或以上的证据后,移民官还要作出第二部分的评定,即:申请人据有:
(1)Alevel of expertise indicating that the individual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8 CFR
204.5(h)(2); and
(2)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at
his or her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of
expertise. 8 CFR
204.5(h)(3).
根据过去多年的经验和研究,一些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权威性案例反复重申,根据移民局8 CFR 204.5(h)(3)
and
(4)的规定,如果移民官认定申请人满足了3项证据的要求,就应该批准该申请,除非移民官具体指出为何三项证据不能符合移民局规定。
如果新的审理指导大纲最终稿确认这一双重审理部分的原则,将来移民官可能会在承认申请人具备三项或三项以上的证据后,以其最终申请优点判定不符合EB1A
标准为理由拒绝该案。
2. 对EB1B 审理作出相似的指导大纲
对于EB1B申请的审理,移民局作出相似的审理指导大纲。其审理将分成两个部分。其一,审定EB1B申请的外国受益人是否满足两项或以上的证据要求。
最近,我们已经发现,移民局NSC 和TSC 均十分重视EB1B申请的外国受益人是否满足了3年全职研究经验的要求。
如果将来的正式版本审理指导大纲又在审理过程中附加最终申请优点判定, EB1B 的申请将可能会有更高的难度。
回顾过去15年移民局对EB1A, EB1B, EB2NIW 的审理趋势,我们清楚地看到移民局对证据审查日趋严格。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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