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05. EB2NIW 3 个月29天批准
在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中国大陆及印度出生申请人排期大幅度前进的好形势下,本律师事务所又传捷报。我们为一位在加州一所知名理工学院作博士后的EB2NIW向德州移民服务中心递交申请。移民局Texas Service Center 仅仅在3 个月29天的间内审理并批准了该申请。

如何举证使EB2NIW申请可以顺利得到批准?根据我们多年成功经验,首先,每个申请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在和每个客户签约之前,我们都要认真分析该客户的个案,并根据我们的成功经验设定帮助该客户的方略。[注意:有些人从我们律师事务所得到评估分析后,自己做申请或者到其他事务所申请,并遇到困难,原因是我们设计的方略是需要我们的成功举证体系和细节作支持。没有这些支持,一个成功的方略则不会完善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我们为该申请人申请条件作了如下分析。其一,该申请人没有在美国获得任何学位,他的医学学位和博士学位都是在其他国家获得。

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类申请人通常在发表文章或其他方面见长,因为他们中间很多人在美国国外已经有研究经验,而且到美国后专心研究。果然,该客户有16篇发表文章。

由于这类申请人研究经历长,发表文章早,所以被引用率通常较高。我们又特别详细地指导该客户收集独立引用(非自我引用)文章。

在和客户具体讨论其工作及成就时,我们了解到,他所在的实验室有一位我们了解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该诺贝尔奖获得者曾经帮助我们其他客户提供过推荐信。所以,我们建议该申请人请求该教授提供推荐信。

另外,该申请人的许多研究论文和成果都是非英文文件。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简单提供一个对该文件的翻译,很难使移民官了解这些研究成果和贡献对美国国家利益的影响。因此,我们根据多年证据准备的成功经验,提供辅佐性文件,以证明虽然这些研究成果是在美国国外做出,但是,其科学和社会影响力是不局限于一国一隅。

由于对该案作出了有效准备方略,并根据该方略认真帮助申请人准备了推荐信和证据. 在对所有证据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特别注重提交证据的重点,将该客户最有力的证据提到优先位置进行分析,起到扬长的功效。并成功地向德州移民服务中心递交了申请。7月16日获得TSC E-Notice of Approval.

EB1B-10 个月10天批准: 2008年7月16日,我们又接到 NSC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E-Approval Notice. 该绿卡申请是为一家刚起步高科技公司公司提交的EB1B: Outstanding Researchers/Scientists 申请。受益人(Beneficiary)是一位刚刚在美国获得物理博士学位的Scientist/Engineer.

目前,美国劳工部对许多PERM申请进行审计(Audit), 是PERM申请越发困难。PERM不仅耗费昂贵,且历时良久,许多 受益人没有熬到绿卡,就离开了申请公司,至使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以EB1B 的方式为高科技雇员申请绿卡。EB1B 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美国雇主的经济负担,更可以大大降低美国雇主的行政工作负担。

该申请人 (公司)的特点是,刚刚起步不久。递交申请时,尚无充分文件证明该公司的研究成果。而且全职研究人员虽然达到法律要求但是不固定。经过我们与该公司的研发负责人交流,认为该公司有很大发展前景。根据我们对移民法和移民局审理程序的深入研究和证据准备经验,我们建议通过EB1B 为该公司雇员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

在递交申请之前,申请人要求将申请递交到Nebraska Service Center. 我们按照客户要求于2007年9月5日将该申请递交到NSC.

2008年5月,NSC 签发补充文件通知,(RFE) 通知对申请人(公司)的研究成果和全职研究人员数目提出质询。届时,该公司已经向美国专利办公室递交了许多专利申请,而且全职研究人员也增加到20人以上。根据移民局RFE 要求,我们向雇主提供了详细的文件准备指导意见,并于2008年7月9日递交了RFE回复。NSC 接到回复后4个工作日 批准该申请。

以上两个批准案进一步说明,移民申请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在分析和提交证据时突出申请人的强项证据,并对每项证据作充分分析,以帮助移民官更好理解法该案的重点。这是我们多年成功经验之一。

另外,申请递交时机也非常重要。许多2007年7月8月间大量申请涌入移民局是递交的申请至今没有结果。而后来在移民局工作程序正常化时递交的申请法反而后来居上,得到快速批准。因此,我们希望有意申请绿卡的读者在目前移民局工作程序稳定和有效的时机尽快递交申请。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