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突出研究员教授如何取得雇主支持申请EB1B
我们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年递交并经过移民局审核的EB1B
Outstanding Researchers/Professors申请全部获得批准.
移民局对于EB1B申请案一贯有较为合理的审理标准,所以批准率高。过去十几年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准备和递交的EB1B申请均获批准。其中,一些申请人在RAND等著名研究机构工作。一些申请人在DirectTV
等大中型科技公司的研发部任工程师等职务。还有一些在小型高科技公司受聘作研究工作。
EB1B
对于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绿卡申请人的益处广为人知。但是目前经常遇到的困难是如何得到美国雇主的同意和支持。因为EB1B必须由以下三种合格的美国雇主之一支持并提出申请。
(A)
美国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申请人终生教职或准终生教职;
(B)
美国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申请人永久性研究职位;
或
(C)
私营企业提供给申请人全时永久性研究职位。该私营企业必须证明有至少三位全职研究员,并获得了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
目前,许多人已经在三种合格美国雇主之一的岗位任职,却不能得到雇主支持而顺利递交EB1B.
所遇困难多为以下几类。
许多大学教员和获得永久研究职位人员得到该大学人事部门或外国留学生部门通知,学校只同意申请人通过学校指定律师以第二优先劳工审查或特殊处理劳工审查的方式申请绿卡。
许多已经到私营企业任职的研究人员得知,公司只允许雇员通过该公司指定律师办理绿卡申请,而公司律师只通过第二优先劳工审查申报绿卡。
为何雇主指定的律师通常以劳工审查方式申办绿卡?因为劳工审查是美国雇主传统申办绿卡的方式。这一方式不需要律师准备大量的法律文件及撰写复杂的法律论证。另外,美国雇主通常雇佣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雇员。目前,除中国和印度出生的申请人外,其它外国雇员都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第二优先劳工审查这一相对简单的方式在短期内完成绿卡申请过程。许多美国雇主不明白为何中国雇员会独出心裁,舍简求繁。
还有一些美国雇主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告之申请人不符合EB1B的标准,一次拒绝帮助准备和递交EB1B.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以各种方式帮助客户说服雇主成功申请EB1B.
以下介绍几种说服雇主的成功经验。
1:对于私营企业任职的研究人员,帮助他们向美国雇主详细分析EB1B申请较之劳工审查的优越性。目前,美国劳工部规定,支持劳工审查的美国雇主必须承担所有律师费,广告费和其他费用,不可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外国申请人。而劳工审查的律师费,广告费和其他费用动辄数以万计。而EB1B则不需要美国雇主支付广告费和劳工审查所需律师费。可以为雇主节约很大开销。另外,我们还详细向美国雇主介绍劳工审查程序中雇主所承担的分析和回复及面试的行政工作负担。许多雇主在了解了EB1B申请程序的优势后,欣然同意支持我们客户的EB1B申请。
2:许多大学和公司有行政管理规定,限制可以代理大学校方或者公司提出移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指定律师拒绝提交EB1B,
我们则根据美国宪法中任何人都有权聘用自己的律师之原则,争取美国雇主同意我们的客户聘用自己的律师,帮助客户准备EB1B的所有申请文件。在递交申请时,我们仅代表雇员,不代表雇主。这种方式已经帮助众多客户摆脱了受限于雇主律师和劳工审查困境,顺利提交EB1B申请。
3:帮助客户说服雇主支持EB1B申请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向雇主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分析,说明为何我们的客户是符合EB1B申请条件。我们的客户经常会遇到他们的Supervisor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已经在此领域奋斗数十年,成果累累,获奖众多,仍然不敢自称为本领域中成就突出的研究人员。何以你初出茅庐者竟敢挂此桂冠?”对此,我们根据美国移民法法规和一些有权威性的案例对雇主作详细深入的法律解释,使雇主理解美国移民法中的EB1B标准。实践证明,帮助雇主理解EB1B的法律要求和申请程序是取得雇主支持的重要因素。
另外,在全部申请申请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对雇主的问题作出严谨的法律解释,帮助客户争取雇主始终不渝的支持。这是我们EB1B申请案成功的重要经验。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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