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8人小高科公司EB1B顺利批准:证据准备中的律师解释作用
最近,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绿卡申请人通过小型高科技公司支持申请 EB1B.
这些小型高科技公司有些是还尚未盈利的依靠风险投资支持公司,有些是从高等院校
研究成果中分离出来的高端研究成果产品转化型公司。
这些公司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比较愿意聘用外国留学生或者博士后到本公司工作。其聘用特点之一是招聘原来在一个研究组的博士生或者研究人员从大学转到公司继续做理论或专利转化为产品的研发工作。
帮助在这类小高科技公司工作和即将到这类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通过
EB1B申请绿卡有很多特殊的问题,更加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对该案作精确的法律解释工作。
我们以一个只有18位雇员的 小型高科技公司 EB1B成功案例向读者说明这些特殊问题和解决办法。
1: 小型高科高科技公司一般没有专职的 人事管理专业人员
绝大多数小型高科技公司不设立专职的人事管理人员。
有关人事管理事务,包括移民,经常委责于一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管理人员许多是科学或工程方面的专家,而对人事工作没有经验。
但是他们都具有非常严谨的科学态度,所以一切关于他们以前没有了解的EB1B移民问题都需要律师作出清楚详尽的解释,并提出法律依据。
例如, 在18位雇员的 小型高科技公司的申请案中,该公司的付总裁首先提出质询,认为他们公司的工作不属于他所认为的
“研究” 工作。而认为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开发。
继之,又提出 移民法对EB1B规定中有 “在某一学术领域作研究工作”,而他们的研发工作属于在产品化领域,不是
“学术” 领域。
然后,要求我们提供一个清楚的定义,该公司哪些人可以算作 全职研究人员。
这三个问题是小型高科技公司最经常提出的问题。
因为小型高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许多自己就是博士学位出身,已经在脑海中有深刻的 “学术研究“
定义和多年在大学做研究的经验。 他们清楚地知道,目前他们的工作和大专院校的研究工作是不同的。
出于科学家的严谨态度,他们不愿意向美国移民局提供任何不真实的信息。
我们的经验是,律师一定要向小型高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清楚的解释美国移民法中EB1B对公司要求的法律规定和定义。
所以,我们多次向该公司的负责人做出法律解释和法律分析,以帮助该公司的付总裁理解移民法的要求。
2. 小型高科技公司一般没有体面的经济收入
大量的小型高科技公司实际是在依靠投资人的资金或者风险投资支持。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 “债务累累, 赤字一片。”
而 移民法规定,支持 EB1B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举证证明有经济实力支付外国受益人的工资。
如何满足移民法的此项要求? 我们的经验是向公司负责财务的人员收集详细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
由于我们的协作律师在高科技,知识产权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方面有丰富经验,所以我们对高科技投资公司的投资协议,风险投资协议,知识产权转让等协议有更深入的了解。
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帮助EB1B公司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作出详细阐述和分析,以证明公司有经济能力支付外国受益人的工资。
3. 小型高科技公司结构动荡可能性大
这些公司如果经营的好,有可能很快被其他公司收购。如果经营不好,可能很快出现
资金短缺,无以为继的情况,并因此而裁员或者解体。
而EB1B申请是由公司支持的。外国受益人在获得绿卡
【I-485】批准之前如果离开该公司,则会导致绿卡申请前功尽弃。
我们的经验是,在这类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如果符合条件,则最好尽早开始 EB1B申请。
18位雇员的 小型高科技公司
EB1B外国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时有12篇已经发表的专业刊物论文和会议论文,两篇正在准备发表的文章,
18篇会议短文或讲演, 69 篇非自我引用文, 审稿经验6次。
申请递交时,我们的客户担心证据不太强,所以没有启动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但是等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音讯,所以后继递交 “快速审理”要求, 并于递交PPS后
15天之内顺利收到移民局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可见,在小型高科技公司工作的外籍人不必等到自己有数百引用文,许多审稿经验之后再启动EB1B 申请。
与EB1A申请最大的不同之一是,EB1B申请中的外国受益人如果等待时间太长,一旦公司有变故,则对EB1B有致命影响。
例如,迄今为止,我们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至少有 5个濒临提交的EB1B, 由于公司变故而不得不中止申请。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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