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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B1A/EB1B 移民局审理动向:全美移民律师协会评论

EB1A/EB1B 移民局审理动向:全美移民律师协会评论

全美移民律师协会(AILA)7月22日公布了协会对美国移民局审理EB1A和EB1B证据要求及对联邦第九巡回法庭的 权威性案例: Kazarian 关于最终有点判定指导大纲的评论意见。该评论对移民局审理EB1A及EB1B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评论重点指出,最受关注的是移民局对如何作“最终优点判定” 的指导大纲仍然空泛。虽然移民局的指导大纲说移民官不可以单方增加法外证据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指导,大纲给予审理移民官自由空间对EB1A/EB1B及EB2 Exceptional Ability 的证据作任意的评判。

其具体评论要点简述如下:

对于EB1B, 移民局指导大纲要求: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should stand apart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hrough eminence and distinc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AILA指出,这项要求曾经在1991年7月5日在法规草案中提出,但是在正式法规中被删除。AILA关注移民局是否在旧案重提。Kazarian 并没有为其建立旧案重提的法律基础。

AILA又指出,其指导大纲对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有相互冲突之处。在大纲中有一条要求移民对所有证据作综合判定,来决定是否该申请人达到该领域中少数顶峰专家水平。而在另一处又要求移民官对某项具体证据判定是否表示申请人达到该领域中少数顶峰专家水平。如此,指导大纲好像要求审理移民官进行两次判定,一次是对具体证据判定是否该证据表明申请人达到该领域中少数顶峰专家水平,第二此是对综合证据判定是否该证据表明申请人达到该领域中少数顶峰专家水平。

对于单项证据评审,包括如何满足媒体报道证据要求,评审证据要求,原始创新证据要求,领导作用和重要作用的区别等, AILA作了详细评论。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移民局近来审理EB1A,EB1B,EB2NIW的证据标准极为关注。 已经注意到移民局对举证要求有调高的倾向。 其中包括AILA指出的一些重数量标准的审理倾向,比如,以citations 的数量来决定申请人发表文章的重要性,等等。 AILA要求移民局更重视证据质量。我们一衷心希望移民局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有许多专业,即使申请人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专业领域小,没有数量众多的引用文。

虽然我们完全同意AILA 的评论,但是在为我们客户准备每一个具体的 EB1A, EB1B, EB2NIW 证据时,我们的原则是充分考虑移民局的审理倾向,并根据我们的成功经验,为客户争取答移民局之标。

正式因为我们对移民局举证要求的深入了解,我们最近为许多引用为并不多的EB1A,EB1B申请人成功获得批准通知。 比如,我们最近批准的 EB1A申请人有些有40次至50次引用,最少的仅仅有5次引用。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根据移民局的标准准备了大量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达到该领域中少数顶峰专家水平。我们客户的EB1A及EB1B顺利批准使我们对移民官的证据审理标准有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些成功经验将帮助我们为将来的客户更好的准备EB1A, EB1B 申请。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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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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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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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310) 48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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