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B/PPS 7个工作日批准-最终优点判定新经验
我们以喜讯为读者开启新年。本律师事务所准备和递交的 一个 EB1B 申请,通过移民局快速审理程序,7 个工作日
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通过此案分析,我们总结如何应对移民局新立之“最终优点判定”审理政策。
该案中的申请人是一个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受益人为一位 2006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发表文章
24篇,独立引用文 50 篇左右。 为专业刊物和会议审稿约20次。
根据移民局最新审理政策,我们在帮助客户准备证据是着重强调以下重点。
1 美国公司申请人在该高科技领域的重要领先地位和研究成果
EB1B申请中,申请人是美国雇主。有些为大专院校 , 有些为高科技公司。
对于大专院校申请人,移民局对其资格一般不加询问。
但是对于高科技公司,特别是中小型高科技公司,移民局通常非常注重资格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有足够的研究人员的证据,和是否具备有案可查的研究成绩,等。
根据我们帮助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成功申请 EB1B的大量经验,我们首先重点介绍该公司在其高科技领域的重要领先地位。
这一美国公司研发光学通讯技术设施。光学通讯技术的特点是已经有一定发展历史,如果想证明该公司研究技术领先性,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帮助申请人作大量研究工作,并与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商定切入视角和具体证据。
美国雇主资格包括有案可查的研究成果。 我们的经验是不可忽视这方面的证据。
2 外国受益人的3年全职研究经验
自2010年初以来,美国移民局越来越重视外国受益人必须满足 3年全职研究经验的要求。
如果最后学位的毕业时间不足3年,则要求外国受益人证明其获得学位期间的研究被世界同行公认为成就突出。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专门探讨如何举证证明获得学位期间的研究被世界同行公认为成就突出的成功案例集举证方法。
本案的优势是外国受益人 2006年博士毕业。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帮助客户认真准备了说明其全职研究经验的具体证据。
3 外国受益人的研究成就
由于移民局新立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政策,所以对EB1申请中外国申请人,受益人的个人成就证据则需要给予提别关注。
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政策和移民局2010年8月I-140举证问题备忘录适用于 EB1A,EB1B和 部分
Exceptional Ability 申请的审理。
为此,我们为该申请特别设立
“最终优点判定”证据栏目和法律论述,以帮助移民官对该申请作出对我们客户有利的审理决定。
我们的新经验是,目前EB1A和EB1B申请证据准备
必须既注重传统证据中的各项证据,也必须注重对各项证据的综合论证。“最终优点判定”证据栏目和法律论述需要由具体的和客观的证据作为支持,才可以收到说服移民官批注该申请的功效。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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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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