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19. 中小型高科技公司EB1B/PPS 5个工作日批准:时机与举证

对于在中小型高科技公司作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说, EB1B申请成功关键是时机与举证。

如果过早,可能出现公司尚未具备任何研究成果,没有3个或更多的研发人员,等证据方面的缺憾,而EB1B申请的外国受益人可能刚刚从博士学位毕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3年研究经验,或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被本领域公认为成就突出。 这些因素都不利于EB1B申请。

但是如果等待太长,许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的稳定性不强。如果在没有获得绿卡之前公司倒闭或者被裁员,则EB1B申请前功尽弃。

所以申请EB1B的最佳时机对于在中小型高科技公司作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说是在公司和自身条件具备时尽快提交。

如何判断时机成熟与否?

最近,我们一位EB1B申请客户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对时机与举证考虑周全,并在公司研发部门频临关闭的前夜获得 I-140和I-485同时批准的成功案例。

该客户在一家中小型高科技公司作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研究人员。 这家公司研发绿色能源技术,递交申请时有21位雇员,是EB1B申请人。 我们的客户是EB1B申请的受益人。 该客户2005年获得机械 工程博士学位。但是由于专业领域的特点,仅仅发表了6篇专业刊物文章和4次会议短文。 在和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取得我们的建议后,客户明智的决定积累多一些的工作经验和其他证据,以待时机。 2010年6月,客户所在公司虽仍然在继续从事研发,但是由于受到自2008年以来经济衰弱的影响,出现了一些不稳定迹象。 我们与客户研究后决定立刻提交EB1B申请。

这颇有些临危受命之感。如果该申请证据不充分,移民局否决,则该客户不仅不能获得绿卡,而且一旦公司解聘,则很难保持在美国的合法工作签证。 因此,我们将此案作为重点研究案。 为使该案申请证据更加完备充实,我们不仅向移民局提供了客户所发表的文章和会议短文,还帮助客户挖掘了丰富的客观证据,证明其研究成果对该领域的世界级影响,其中包括系统体现和分析该客户文章被其他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引用超过100次的证据。 律师为此申请撰写了深入系统的法律论证支持。一切努力都为四个字: 势在必得。 在我们认为该EB1B申请证据齐备的情况下,孙律师同意客户同时递交 I-485申请。

如何帮助我们的客户做出是否采用 PPS,孙律师一向十分慎重。PPS不仅增加客户经济负担,而且对申请结果有重要影响。 由于当时网上许多讨论认为 加快审理申请 【PPS】 可能导致移民局补充文件的要求,所以客户决定不采用 PPS。 但是2010年8月后,由于移民局对EB1 审理的政策调整,并增加了 “最终优点判定”, 审理进展非常缓慢。 至2011年2月,去年6月递交的申请仍然渺无音讯。

至此,该客户所在公司果然遇到研究经费的困难。客户焦急地询问对策。 孙律师重新认真审阅了该申请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并作出判断,该申请符合移民法EB1B的证据要求,应予批准。遂向该客户建议提交加快审理申请 【PPS】。 客户根据律师建议,于 2月10日提交了 PPS。 移民局2月15日发出 I-140批准通知,并同时发出 I-485批准通知。

客户得到此消息后喜出望外,如释重负,并告诉我们,该公司已经濒临关闭边缘。如果绿卡再不能到手,则公司将无法继续作为该EB1B的申请人,而导致整个EB1B申请失败。

这一成功案例不仅为读者提供了决策的重要信息,也提出一个警示。 凡在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工作的研发人员,应该尽早向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出咨询,确定是否提交EB1B时机成熟。一旦时机成熟,应立刻开始着手准备,争取尽早递交申请。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