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我们一位客户顺利收到移民局批准EB1A申请的通知。该客户发表15篇专业论文,引用文70
左右,15 次 审稿。
当我们完成该EB1A申请证据准备工作后,正值移民局新添 “最终优点判定”(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审理程序不久, 所以移民局如何掌握 EB1A申请中“最终优点判定”的反馈信息不充分。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说服客户不要急于通过移民局加急审理程序,而是通过移民局普通审理程序递交该EB1A申请。
这两种程序有哪些区别呢?
根据我们的长期经验,移民局将许多比较有经验的移民官安排在加急审理组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Unit),以便交付1225
美金的加急申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15天之内按照移民法的标准得到审理决定。我们大多数EB1A和EB1B的申请人都希望通过
移民局加急审理尽早获得答案。而且,我们的加急审理申请绝大多数都顺利获得批准。
而普通审理程序中,移民官可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审理一个申请。如果一个精心准备但是证据不强的申请,我们通常建议客户采用普通审理程序。
另外,移民局在一定时间里对其审理不同移民申请类别的政策进行调整。比如增加
“最终优点判定”就属于相当重大的政策调整。
当政策调整发生时,移民官也需要一定时间熟悉和掌握新的政策。因此我们在该阶段曾经适当说服一些客户通过普通审理程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月10日的EB1A是在客户雇主指定律师认为不符合EB1B条件的情况下递交的。该申请人刚刚获得博士学位,没有3年全职研究和教学经验。雇主指定律师认为该申请人成就不足以证明他在博士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被同行公认为成就突出。
所以通知雇主以PERM劳工审查方式为其申请绿卡。 这位申请人希望快一些获得绿卡,所以转而委托我们帮助他申请EB1A.该申请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EB1A,EB1B,EB2NIW,EB5申请具有18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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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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