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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B1A 12 天批准:分析美国会动向,优化绿卡申请过程

需要通过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广大留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在考虑和抉择自己申请绿卡的最佳途径时经常游移不定,不知道哪一种类别是适合自己的最佳方式。

的确,如何优化绿卡申请过程是一个对广大留学生和研究人员前途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而优化绿卡申请过程是一个根据不同经济形势,移民审批政策和申请人个人条件所进行的分析和比较。 

比如, 在2008年以前,美国经济形势和就业机会都处于上升和平稳时代,美国国会和移民局对于高科技技术移民的政策相对宽松。例如,2007年7月和8月间,曾经短暂地允许所有职业移民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大有取消排期之势。 当时的经济和社会舆论对高科技人才非常重视。

而自2008年起,由房地产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衰弱和事业率增高,导致美国国会倾向于想方设法增加就业机会。所以,被高科技界等呼吁多年,旨在缩短高科技人才移民排期的职业移民公平法案(The Fairness for High-Skilled Immigrants Act (H.R. 3012))虽然在在11月29日被美国国会的众议院通过,但是参议院已经有议员提出停止该法案在参议院表决,理由是该法案不能为美国劳动市场增加就业机会。这个法案的最终结局尚未可知。

处在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下,明智的绿卡申请人必须审时度势,优化自己的绿卡申请的程序。避免一味循着过去师兄,师姐的老途径,痴痴争取和等待自己的雇主为自己申请绿卡,以致错失良机,使自己陷入长期不能解决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困境,甚至影响到在自己美国继续工作和孩子在美国继续学习。

如何在当前形势下优化自己绿卡申请过程?

1. 定量分析自己的EB1A是否可以在2年之内证据充分并顺利递交

在EB2 有排期的情况下,众所周知的快速申请绿卡方法之一是 EB1A.这个类别可以自我申请,即博士后和雇主不同意支持绿卡申请的外籍高科技人士都可以通过律师递交自我申请。

但是,移民局对EB1A申请证据的要求有不断增高趋势,特别是在确立的 “最终优点判定” 的两步审理后,这个趋势明显加强。

以我们律师事务所11月23, 2011 年收到的一个EB1A批准案为例。我们帮助这位客户在11月10 递交了 EB1A申请,要求快速审理 (PPS)。 移民局12天顺利批准这个EB1A申请,没有要求补充文件。

该案定量证据分析参考数据如下: 发表一作与合作专业刊物文章 40篇,引用文超过 300, 审稿26次,是3项专利申请发明人之一,在专业会议上作口头演讲,一些专业媒体对该客户的发明发现有报道,并有在报道正文中体现客户名字。
我们并不是说只有达到相同量的证据才有希望获得EB1A批准。在众多成功EB1A申请中,我们曾经成功为仅有5篇引用文的申请人获得EB1A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但是这些属于特殊成功案例,具有一些特殊证据。

而目前一般成功案例和进来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的案例说明,我们11月23日批准的案例很可能具有一般性。

如果绿卡申请人不确定在两年时间内达到相似的证据量,或者获得某些特殊证据,比如,重大媒体的专门报道, 那很有可能EB1A 不是这位客户的优化绿卡申请方式。

2. EB2NIW 作为优化绿卡申请方式

中国有句古语,捷足先登。中国也有个哲理, 龟兔赛跑。

如果绿卡申请人不能确定在2年之内获得申请EB1A量级的证据,则 EB2NIW就成为这位客户的优化绿卡申请方式。 因为根据2011年排期进展情况,现在获得EB2NIW批准的绿卡申请人有可能在两年左右等到绿卡号。 当然,排期的进展不是非常规律,只能根据需要绿卡号人数前进。

EB2NIW和普通EB2 劳工审查都需要等待排期,为什么说EB2NIW比较普通PERM是更优化的绿卡申请方式呢? 

原因包括很多,比如,有在本领域中换工作的相对自由度,没有工资标准审定要求,不必用自己的职位刊登招聘广告以邀请其他美国人取代自己,等等。 

另外,对许多 J1持有人的优势还包括给他们时间申请两年回国服务期豁免,或者回国满足两年服务的要求。 因为美国移民法规定,J1持有人在申请 I-140是不必证明两年回国服务期豁免,而只有在递交 I-485时才需要证明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得两年回国服务期豁免,或者已经回国满足了两年回国服务的要求。而I-485只有在排期到达后才能递交。因此等待排期的时间就提供了J1绿卡申请人满足回国服务期要求的运作时间,他们可以从容的申请豁免,或者回国两年。 

3.为美国劳动市场创造就业机会的优化绿卡申请方式

当前,美国总统和国会热点关注为美国劳动市场创造就业机会。所以,可以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绿卡申请方式自然受到美国移民局开放绿灯的优待。 比如众所周知的EB5投资移民。 

此外,EB1C,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绿卡申请方式也属于这个范畴。 一般EB1C申请都是两步到位,即外国受益人首先通过申请 L1工作签证到美国工作,然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递交 EB1C绿卡申请。 EB1C申请人是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和符合移民法定义的有关联公司,需要绿卡的外国人称为受益人。该公司必须证明有经济实力和人员组织实力支持一个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 如果公司业务不佳,所聘用的人员很少,则移民局将认为该公司不需要一个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 

另外,一些小高科技公司还通过L1B专门知识人员办理工作签证。这些专门知识人员到美国公司工作后,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通过EB1B或者在公司发展后提升为高级经理,管理人员通过EB1C申请绿卡。 这两类都没有排期。 

根据我们的经验,移民局近来有对L1工作签证申请标准合理化的倾向。 

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2011年9月6日为一家只有一个全职员工,一个半职员工的超小太阳能软件公司从美国国外母公司中申请了一个L1B专业知识销售人员。 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11月21日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要求补充文件。 该案受益人学士学位为市场和经济管理。前36个月中,在美国国外的母公司工作了8个月,又到美国培训5个月。对母公司的太阳能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推销有专业知识。 而根据我们长期经验,这种超小型公司申请跨国公司专业人员在过去是非常难于获得批准的。 

优化自己绿卡申请过程是根据不同时间,条件和个人证据在不断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过去您的朋友所采取的最优化过程可能对您来说已经成为好景不再。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于帮助客户选择绿卡申请优化过程有丰富的成功经验。 有兴趣的读者欢迎迅速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EB1A,EB1B,EB2NIW,EB5申请具有18年经验。 有兴趣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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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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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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