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68. EB1B 转EB1A柳暗花明,EB5投资移民再获成功

8月16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客户收到了一份不平常的 EB1A批准。 这个案例特点是,申请人为某大学的助理教授。一直认为EB1A难申请,EB1B容易成功。所以,用了将近3年的不懈努力, 终于获得了雇主支持申请EB1B 的允诺。 当客户按照EB1B申请 将证据和推荐信准备完毕之后,向雇主要求在申请表上签字时,雇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使该客户十分为难,又不好回绝雇主,担心雇主不在为EB1B申请表签字。所以紧急向我们求援。

我们立即帮助客户重新评估证据。 该客户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了17篇专业刊物论文,并在专业会议上做了11次口头报告。EurekAlertm,PhysOrg.com,Science Blogging, ScienceDaily 等专业网站报道了客户的研究成果。所发表专业论文的引用文超过 500篇。 而且有作专业文章评审的经历。

根据我们众多成功EB1A申请, 孙律师认为,该客户完全可以自我申请EB1A,即可以避免与雇主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又可以加快申请速度。因为EB1A 自我申请案不需要请雇主签署移民局申请表和申请信。 一切法律和证据问题都可以由客户本人与我们律师事务所合作解决。

客户即欣喜可以即和雇主和睦相处,又担心重新准备EB1A要用很多时间。

为了帮助该客户尽快递交申请,我们根据对EB1A与EB1B申请的法律标准不同之处的深入理解和多年经验,帮助客户全面修改了 EB1B推荐信,并且指导客户获得重新签署的EB1A专家推荐信,而不是简单的用EB1B推荐信去支持EB1A申请。 终于使该客户在短时间内重生了 EB1A申请。

该申请的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我们希望这个成功案例再次帮助读者澄清一个错误理解,即 绝对意义上的 EB1B容易,EB1A 难。 其实,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难易,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客观条件来做辩证分析。

2. EB5投资移民再获成功

7 月20日,我们律师事务所另一位投资移民客户的有条件绿卡申请获得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该申请人经过认真研究,参加了一个区域中心项目。 该区域中心于1997年成立。在过去14年中, 一直坚持100% 运用间接就业机会的方式,完成了近11个组的50万投资移民项目。根据该区域中心报道,其所有完成移民局审理的I-526有条件绿卡申请和I-829取消条件申请全部获得批准。

我们律师事务所2月18日递交了这位客户的I-526申请。 加州服务中心与7月20日签发批准通知。 全程5个月零2天。

根据移民局所报信息和一些专家分析,美国国会议员有可能在9月2日提交将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试行法案永久化的新法案。 自1992年以来,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一直是试行法案,已经经过多次延期。最近专家指出,美国各处经济一片萧条,只有EB5投资移民繁花似锦。且90% 至95% 的投资移民均为区域中心项目。 所以将其永久化已是水到渠成。另外, 为促使投资移民的资金尽快为剧增的失业人口创造就业机会,预计移民局有可能在近期推出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的服务。但是具体时间和实施措施尚待移民局公布。 一旦EB5 有条件绿卡申请 PPS服务出台,众多有经济实力家庭的海外留学生有望个个与杰出人才EB1A申请人同等速度获得绿卡。唯一不同的是,EB5首先获得有条件绿卡,21个月后需要递交取消条件申请。

我们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为数以千计的外国申请人通过EB1A,EB1B,EB2NIW和EB5投资移民,等方式申请绿卡,有许多成功经验。 

有兴趣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