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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8篇引用4次审稿EB1A 15天批准:谈最终优点判定举证

38篇引用4次审稿EB1A 15天批准:谈最终优点判定举证

2011年2月14日,我们帮助一位客户向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递交了EB1A Premium Processing Request。2月23日,收到移民局RFE。2月28日,我们帮助该客户撰写了回复 RFE律师论辩并整理分析了补充材料以传真方式发往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 3月2日,该客户的EB1A申请获得批准。

我们的经验如下。

1. 如果希望成功通过移民局的新 “最终优点判定” 审验,律师首先要依据EB1A法规发展史对客户申请的证据作全面分析

自2010年8月美国移民局总部发布备忘录,建立 “最终优点判定”的审验后,许多EB1A申请收到冗长的 RFE和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细读这些移民局通知可以发现其中很多陈述法律标准并不清晰,说明移民局也正在不断完善“最终优点判定”的审验标准。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任何一项法律法令都必须具有合理清晰的定义。如果过于含糊,则不符合宪法精神,称为“违宪”。

因此,自美国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厅【联邦上诉法院】公布了著名的Kazarian v CIS 案之后,我们一直对移民局的反响和实施非常关注,并作认真分析。

Kazarian 案法庭决定重点是移民局不能在其经过立法程序颁布的 EB1A 法规所提供的证据规定之外,不经过立法程序而单方面附加其他条件。比如,EB1A 法规规定,EB1A申请人可以提供其发表在具备专业审稿程序的专业刊物文章作为支持EB1A的证据。 但是在Kazarian 案公布前的一段时间里,经常看到移民签发的 RFE中有这样的语言:发表专业文章是博士学位学习期间或者博士后研究期间的一般行为,它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On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然后要求EB1A申请人举证说明其发表的文章被广泛引用,等等。 这种 证据 “加码” 的问题在其他EB1A法规所规定的证据判定中也存在,比如,要求举证说明作审稿人是有对审稿人成就和地位要求的行为,等等。

Kazarian 案法庭明确提出,这是对移民局自行公布的法规增加“单方面附加条件” 的行为。

Kazarian 案法庭也充分注意到,在EB1A的法规中, 给予移民局和移民官根据个案的证据作出判断的权利。 所以提出了“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的概念。由于Kazarian 案的重点是判定移民局是否可以不经过立法程序而单方面对已经公布的法规附加其他条件问题,所以没有对“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的概念作详细的讨论。

根据美国宪法原则,“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是变幻莫测
的。【Arbitrary or Capricious】 因此,在美国移民局2010年8月公布了 有关“
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的备忘录之后不久,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在于移民局对话
会议上明确提问移民局是否在做“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时运用Kazarian 案中提到的 另外一些联邦上诉法院的权威性案例所确立的EB1A审理原则。这是一语中的的问题。

为了帮助我们的EB1A 申请人在应对“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审验中取胜,孙律师在对联邦上诉法院权威性案例和2010年8月公布的 有关“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的备忘录深入研究基础上,对每个EB1A申请证据首先做出一个全面分析。

3月2日批准的EB1A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是有8篇已经发表的专业刊物文章,1篇付梓专业刊物文章,4篇专业会议文章和一些会议短文。非自我引用文 38篇,审稿经验 4次。

Science Daily 等3篇新闻性质报道中有一篇在正文中提到该申请人的名字,其他两篇仅仅在 文章末尾处的 “reference” 处出现了申请人的名字作为一篇专业文章的作者。

这在我们以往批准的大量EB1A中,不算是证据很强的申请,而且,所有证据中没有特殊强项。

如何取胜呢?

2. 根据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的审理标准而对号入座的证据准备方法

根据我们对EB1A法律沿革的深入了解,孙律师制定了一个针对目前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的审理标准而对号入座的证据准备方法。

首先,对于客户的文章,审稿等硬性证据作充分的展示。

然后,将重点放在帮助客户收集和论证客观证据,证明该申请人的贡献得到世界承认。

这个新的证据准备方法是否能够得到移民官的认可?

当我们2月23日收到移民官发出的RFE时,发现移民官已经对运用新举证方法而作出的“证明该申请人的贡献得到世界承认”之法律论证作出肯定的结论。 RFE中要求证明该申请人发表专业文章的具体记录和客观证据。
在回复RFE时,孙律师特别明确提出争辩,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应该运用
Kazarian 案决定中指出的其他有权威性联邦上诉法院案例所设定的标准。

该移民官在收到RFE回复后一天批准该EB1A申请。

3. 很多移民官法律素质提高,EB1A证据准备更需要专业化

在该申请审理移民官签发的RFE中, 正确的运用和阐明了 美国宪法中的 “Plain
Language Rule”【法律语言平直语义原则】。 这说明移民局近来对移民官所作的培训提高了许多移民官的法律素质。 他们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在移民法中的实施有了更多理解。 这将促进将来EB1A申请审理的更加合理化。

同时,也对未来EB1A申请证据准备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希望未来EB1A申请人和所选定的律师同样以更高的专业法律标准准备EB1A申请的证据和法律论证,以争取成功。

以上仅仅是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对EB1A和移民局新近提出的“最终优点判定”及证据准备作一些浅显介绍。 我们衷心希望读者绿卡申请成功。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将个人履历包括获奖情况,引用文次, 有无媒体报道等Email 到: alicesulaw@gmail.com. Or officesofsun@yahoo.com, Subject: Green Card Application

过去18年移民局对EB1A, EB1B, EB2NIW 的审理趋势,我们清楚地看到移民局对证据审查日趋严格。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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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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