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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运用非美国国家级研究基金奖申请EB1A成功

移民局对EB1A一向持有严格的举证要求。尤其对获奖举证,不仅有法律条文规定,还有大量解释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因此,提交EB1A申请应该谨慎。

根据我们的成功经验,下面介绍一个运用在美国国外获取国家级研究基金奖申请EB1A成功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位研究液体动力学 ( computational fluid mechanics and modeling particulate suspensions)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希望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申请EB1A. 该申请人研究经理很广泛。在中国获得硕士学位后,到澳大利亚求学并获得博士学位,后又到美国著名理工学院作博士后。他辗转求学的经历帮助他获得了澳大利亚政府颁发的博士后研究基金奖。这位客户询问他是否符合EB1A杰出人才标准。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介绍过运用美国研究基金奖(Fellowship) 申请EB1A 成功案例。那非美国国家级研究基金奖是否可以用来支持EB1A申请呢?

根据以前的法律研究经验和本所运用研究基金奖申办EB1A的成功案例,我们作了大量证据解释和法律分析工作。

首先,我们帮助这位申请人准备大量证据以区别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移民局AAO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
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没有证据证明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为了说服移民局我们客户的研究基金奖可以作为符合EB1A举证要求得证据,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详细的评奖标准,评奖程序,特别该奖竞争性的证据。

有了充分证据证明获奖是否EB1A就万无一失了?当然不是。美国法律证据原则之一是综合与权衡。我们在综合分析了这位客户的全部申请材料后认为,该案的突出特点在于申请人广泛的科研经历。所以我们在该案中首先强调的并非他的获奖,而是他澳大利亚的研究成果及经历和在中国的研究经历. 我们还特别指出, 申请人的专业文章发表在不同国家的专业刊物上,并为不同国家同行科学家引用. 我们的证据方略是帮助移民官了解这位申请人基于广泛的研究经历和突出的研究成果而获得澳大利亚国家级研究基金奖.

该EB1A 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没有RFE.

我们还帮助不同客户运用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获得国家研究基金奖的申请人成功申请了EB1A.

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是在法律实践中取胜的关键之一。 移民法实践也不例外。帮助客户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需要对美国移民法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有深刻理解及丰富经验,才能避免递交的申请文件仅仅是文件罗列,而真正做到“举证”。

我们律师事务所遇到一位从俄国到美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己递交了一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申请。被移民局否决。而后请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他的第二次申请,获得批准。客户曾经问我们为什么同样的材料,不同的结局。

造成不同结果的关键之一是递交的申请是否严格按照证据法原则和举证方法准备申请文件。

美国证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举证人必须指出该证据直接与需要证明的观点或者事实相关联。即“证据价值和求证目的联系。”(Vine Street Corp. v. City of Council Bluffs, Iowa, 220 N.W. 2nd 860, 863.)

用一个本律师事务所最近获得批准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案例解释该证据原则在获奖举证中的运用将帮助读者了解如何举证。此案2007年6月上旬递交,8天获得批准,无补件通知。(下代称6月申请)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绝大多数EB1A申请人为相对年轻的科学家,获得国际大奖者甚少。多数需要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根据我们的理解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一些专业律师的解释,此条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要证明所提交奖励文件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证明第一部分,应该举证证明评奖的全过程。我们多次遇到非我所客户带着被移民局否决的案件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阅其文件,在获奖类仅仅将所有奖励证书全数复印上交。这些奖励证书并不能证明该奖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评定,还是在少数人中推举;是由名望厚重的专家评选而成,还是少数知己任意所为;该奖评选是否有一定标准,如果有,是何标准,等等一系列证据价值问题,因为申请人的求证目的并非“获奖”,而是 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因此,仅递交奖励证书充其量是文件堆积,并非举证。

移民局一度曾要求申请人提交3年至5年该奖获奖名单以证明奖项历史沿革。在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发布的一条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未发表的案例中,移民局上诉办公室认为以前获奖名单帮助证明该奖的重要性以及和申请人获奖资格的联系甚微。但是此案并没有指导其他案件的权威性。因此,移民局是否将来放弃要求其他获奖者名单尚属未定。

本律师事务所6月申请案中,该申请人来美国之前在中国的研究项目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的奖项。除递交获奖证明复印件外,我们准备了大量专家证词证明申请人在该项目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在证词之外,还准备了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该奖项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

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有些奖励并非是或者并非完全是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比如,许多大学设立奖学金。虽然也不是人均有之,而是有相当的竞争,但是移民局认为其评奖重要原则之一是由于学生需要,并非申请人的优秀成果。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些专业会议的 旅行奖。对于这类奖励,移民局在审理EB1A申请证据时认为其证据价值轻微。

同出一理,我们成功地帮助客户证明一些研究基金奖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和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我们6月申请案的申请人获得Western States Affiliate Postdoctoral Fellowship。 根据对证据法的理解和经验,我们同样准备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价值。有兴趣的读者请阅专文介绍如何举证研究基金奖。
:博士生,博士后,高科技小公司研究员申请绿卡分析回顾 (4).doc(5)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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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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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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