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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EB1A: 杰出人才获奖举证方法分析

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是在法律实践中取胜的关键之一。 移民法实践也不例外。帮助客户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需要对美国移民法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有深刻理解及丰富经验,才能避免递交的申请文件仅仅是文件罗列,而真正做到“举证”。

我们律师事务所遇到一位从俄国到美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己递交了一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申请。被移民局否决。而后请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他的第二次申请,获得批准。客户曾经问我们为什么同样的材料,不同的结局。

造成不同结果的关键之一是递交的申请是否严格按照证据法原则和举证方法准备申请文件。

美国证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举证人必须指出该证据直接与需要证明的观点或者事实相关联。即“证据价值和求证目的联系。”(Vine Street Corp. v. City of Council Bluffs, Iowa, 220 N.W. 2nd 860, 863.)

用一个本律师事务所最近获得批准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案例解释该证据原则在获奖举证中的运用将帮助读者了解如何举证。此案2007年6月上旬递交,8天获得批准,无补件通知。(下代称6月申请)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绝大多数EB1A申请人为相对年轻的科学家,获得国际大奖者甚少。多数需要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根据我们的理解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一些专业律师的解释,此条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要证明所提交奖励文件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证明第一部分,应该举证证明评奖的全过程。我们多次遇到非我所客户带着被移民局否决的案件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阅其文件,在获奖类仅仅将所有奖励证书全数复印上交。这些奖励证书并不能证明该奖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评定,还是在少数人中推举;是由名望厚重的专家评选而成,还是少数知己任意所为;该奖评选是否有一定标准,如果有,是何标准,等等一系列证据价值问题,因为申请人的求证目的并非“获奖”,而是 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因此,仅递交奖励证书充其量是文件堆积,并非举证。

移民局一度曾要求申请人提交3年至5年该奖获奖名单以证明奖项历史沿革。在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发布的一条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未发表的案例中,移民局上诉办公室认为以前获奖名单帮助证明该奖的重要性以及和申请人获奖资格的联系甚微。但是此案并没有指导其他案件的权威性。因此,移民局是否将来放弃要求其他获奖者名单尚属未定。

本律师事务所6月申请案中,该申请人来美国之前在中国的研究项目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的奖项。除递交获奖证明复印件外,我们准备了大量专家证词证明申请人在该项目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在证词之外,还准备了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该奖项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

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有些奖励并非是或者并非完全是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比如,许多大学设立奖学金。虽然也不是人均有之,而是有相当的竞争,但是移民局认为其评奖重要原则之一是由于学生需要,并非申请人的优秀成果。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些专业会议的 旅行奖。对于这类奖励,移民局在审理EB1A申请证据时认为其证据价值轻微。

同出一理,我们成功地帮助客户证明一些研究基金奖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和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我们6月申请案的申请人获得Western States Affiliate Postdoctoral Fellowship。 根据对证据法的理解和经验,我们同样准备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价值。有兴趣的读者请阅专文介绍如何举证研究基金奖。
:博士生,博士后,高科技小公司研究员申请绿卡分析回顾 (4).doc(5)

所谓“治世不一道”有时也可以用于移民法实践。获得美国绿卡的方式不只一种。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宗旨一贯是以客户的最大利益为重,做出选择性建议和设计。一些从中国到美国从事研究的学者持J1签证并附带2年回国服务期。许多J1 持有人如果申请2年回国服务期豁免,就会带来经济损失,包括在中国退房,赔款等。有些学者还担心带来不良政治影响。因此虽然想办绿卡,但是犹豫不决。我们在此介绍一成功案例,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

一位持J1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希望不申请2年回国服务期豁免,只申请绿卡。

该申请人在美国获得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Research Fellowship Award. 并在中国获得两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一等奖和三等奖。在国际专业刊物及国际会议会刊发表6篇专业文章,在中国专业刊物及国际会议会刊发表近10篇文章,另有3篇递交或正在准备的专业文章。

根据我们对美国移民法申请程序和申请标准的深入研究,为该客户提出了申请方式和申请程序方面的建议。

在申请方式上,我们建议这位客户以EB1A杰出人才提交绿卡申请。该客户不太放心EB1A的申请,所以要我们增加了EB2 国家利益豁免。

在申请程序上,客户不必申请J1附带2年回国服务期豁免。我们通知美国移民局将批准的EB1A由美国签证中心转到美国驻中国领事馆。我们的客户在回国服务两年后,直接到美国驻中国领事馆领取美国永久居留权。

这位客户听到我们的建议喜出望外。但是担心两年回国服务期满之后回不来。我们建议他保持和美国大学的研究联系,并为他设计了两年后需要准备的文件,以帮助他顺利通过两年后境外申请美国绿卡的程序。

该申请人的EB1A 和EB2 NIW 均顺利批准。在他回国服务的两年中,我们不断为他与美国签证中心协调联系。特别是他在中国两年服务期满之后,由于研究项目需要,想多停留6个月。在我们的多方协调下,他和全家在2年零6个月后顺利以绿卡身份入境。

这个成功案例对众多符合EB2NIW申请条件的博士后更加有利。因为目前EB2有排期,所以两年回国服务期间正好等待排期前进,可谓一箭双雕。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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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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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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