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论文11篇引用文EB1A 3个月批准:如何应对移民局审理新标准
世无不变之理。美国移民局对 EB1A 和
EB1B的审理标准也会因为形势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最近,移民局提出了“两步审理”的新标准,即移民官首先确定EB1A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3 项或者3项以上的法定要求证据,然后,再对申请人的证据作“最终优点判定”。[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只有两部分的要求都满足,才可以批准一个EB1A 申请。
两步审理的新标准无疑对EB1A 申请的证据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提供3
项或者3项以上的申请支持证据有可能满足不了移民官的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但是,我们律师事务所8 月20日收到的一份EB1A 批准案证明,如果申请证据准备得当,有可能在EB1A
硬性证据不十分强势的情况下,在移民官的第二步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时为我们的客户加分。
此案的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了10篇专业期刊论文,其中两篇为中文文章,一篇中文专业书籍章节,17个专业会议短文,
11 篇引用文,[其中1篇英文,其余均为中文引用]。曾参与中国 863
研究计划并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了一个新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设计。该软件获得中国科委的表彰。申请人曾经为中国一份专业刊物做审稿人。
该客户自认EB1A 申请证据太弱,长期为争取雇主支持申请EB1B 奋斗,终于有成,但是在EB1B
即将递交之际,雇主裁员,使该公司不再符合支持EB1B 的条件, 而该客户也面临很快失去工作和工作签证的绝境。
当此危急之时,我们律师事务所全力以赴,帮助该客户重建 EB1A
申请,包括重新修改所有推荐信,并指导和帮助客户按照EB1A
证据准备要求,对每项硬性证据提供充实和系统的支持证据, 以求在申请整体感上加强客户的申请案。
该申请于2010年5月4日递交,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8月20日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补件。
我们采取了以下证据准备方法为客户在最终优点判定阶段得分。
1:为每项硬性证据准备系统和详细的支持证据
我们注意到,该客户的一项硬性证据是参与并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了一个新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设计。该软件获得中国科委的表彰。
为使该项证据充分受到移民官的重视,我们帮助客户整理了12
项支持证据,并对每项支持证据作了明确的法律论述,以帮助移民官清楚了解受到中国科委表彰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是经过各种行政级别的评比,鉴定,专家审查等严格程序而最终入屏。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有大项目,也有小项目。为了证明该软件设计属于创新性重大软件设计项目,我们反复与客户研究探讨,从专业角度收集了大量相关支持证据。
2.为证据难点做深入法律研究并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争辩
该客户证据难点之一是中国科委的软件表彰证书上没有我们客户的名字,只有其工作单位的名称。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这是证明申请人获奖的一大难题。
为了帮助客户解决此难题,
孙律师做了大量法律研究,并找到专门论述这一题目的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案例,并运用这一案例作为指导,阐述我们的客户应该享有中国科委表彰的荣誉。这是法律论证的支持。
另外,我们还提供了证据支持。表彰证书上没有客户的名字,但是我们递交的直接证据和大量旁证都证明,该客户是受表彰新软件的主要设计人。
3.为弱点证据提供其他可以替代的证据以加强力度
在我们递交的EB1A
申请中,有10篇专业刊物论文的申请并非很强的案子。但是我们的客户必须得到EB1A 的批准,否则便非常可能失去在美国合法停留的身份。正可谓背水一战。
为了加强客户申请证据力度, 我们启发并帮助客户整理了其他研究文件,作为其发表文章的补充文件。
该申请顺利批注证明如果证据准备系统,法律论证坚实,可以帮助客户在 EB1A
申请的“最终优点判定”阶段为客户,并帮助客户EB1A 顺利批准。
EB1B 移民局审理新倾向
最近几个月来,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不少询问,来自于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
他们的EB1B申请是由公司或者大学指定律师准备和递交的, 并且收到移民局签发的“意图否决”通知。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移民局签发“意图否决通知”的EB1B申请,大多数是外国受益人博士毕业后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这一现象说明移民局对EB1B
审理的标准提高,政策掌握趋向严格。
对于博士毕业后找到全职研究工作,雇主愿意支持EB1B申请,但是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的EB1B受益人如何准备证据达到移民局要求是EB1B
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成功经验发表了专题文章,请见: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SunLaw/30833385.html
另外一个绿卡申请人询问热点是,如果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EB1A 申请条件,是否降格申请EB1B 就更加保险?
非也!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EB1B 除对需要绿卡的外国受益人的个人成就与EB1A
相似的法律要求外,还对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外国受益人的3年研究经验,以及外国受益人的工作职位均有要求。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受益人可能只符合EB1A
的申请条件,而不符合EB1B 的申请条件。
第三个频繁收到的询问是EB1A 和EB1B 申请如果提交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是否更容易收到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EB1A 和EB1B 是一份证据准备充分的申请,即使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亦不会增加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的几率。但是如果证据准备不充分,则很有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的可能。
因此,在我们的客户提出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时,律师均要认证审查该申请的证据状况。
EB1A 移民局审理倾向
我们许多EB1A/EB1B 申请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迅速得到移民局批准通知。
例如,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在2010年7月12日收到我们一位客户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于7月15日便顺利批准了其EB1A 申请。
该申请人的EB1A 是6月份提交的。在提交时,由于担心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要求会导致RFE, 所以没有要求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但是申请人非常希望尽早得到移民局批准,所以在递交一个月后,再次向孙律师提出咨询,探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的利弊。孙律师经过多次细致审核这位客户的EB1A
申请证据,向这位客户作出以法律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使客户解除了顾虑,
毅然于7月12日递交了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申请,
并在3天后收到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的批准通知, 十分高兴。
我们还有许多客户有相同经历。所以,我们的经验时,如果EB1A 申请证据准备充分,并有强有力的法律论证作为支持,
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会认真有效地审理该申请。
该申请人没有美国学位。博士学位Bioinformatics and Computational Biology。
发表了55篇专业论文,独立引用文在600 篇左右。审稿约23次,ScienceDirect
等其他专业媒体报道数次。这是我们律师事务所获得批准的EB1A 中证据较强的案例之一。我们的许多证据较弱的EB1A
申请人,也同样顺利获得EB1A 批准。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