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US. SUNLAWFIRM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49. EB1A/EB1B 移民局审理新倾向EB1A PPS 后3天批准
EB1A/EB1B 移民局审理新倾向 EB1A PPS 后3天批准

最近几个月来,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不少询问,来自于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 他们的EB1B申请是由公司或者大学指定律师准备和递交的, 并且收到移民局签发的“意图否决”通知。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移民局签发“意图否决通知”的EB1B申请,大多数是外国受益人博士毕业后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这一现象说明移民局对EB1B 审理的标准提高,政策掌握趋向严格。

对于博士毕业后找到全职研究工作,雇主愿意支持EB1B申请,但是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的EB1B受益人如何准备证据达到移民局要求是EB1B 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成功经验发表了专题文章,请见: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SunLaw/30833385.html

另外一个绿卡申请人询问热点是,如果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EB1A 申请条件,是否降格申请EB1B 就更加保险?

非也!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EB1B 除对需要绿卡的外国受益人的个人成就与EB1A 相似的法律要求外,还对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外国受益人的3年研究经验,以及外国受益人的工作职位均有要求。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受益人可能只符合EB1A 的申请条件,而不符合EB1B 的申请条件。

第三个频繁收到的询问是EB1A 和EB1B 申请如果提交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是否更容易收到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EB1A 和EB1B 是一份证据准备充分的申请,即使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亦不会增加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的几率。但是如果证据准备不充分,则很有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的可能。 因此,在我们的客户提出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时,律师均要认证审查该申请的证据状况。

EB1A 移民局审理倾向

我们许多EB1A/EB1B 申请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迅速得到移民局批准通知。

例如,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在2010年7月12日收到我们一位客户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于7月15日便顺利批准了其EB1A 申请。

该申请人的EB1A 是6月份提交的。在提交时,由于担心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要求会导致RFE, 所以没有要求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但是申请人非常希望尽早得到移民局批准,所以在递交一个月后,再次向孙律师提出咨询,探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的利弊。孙律师经过多次细致审核这位客户的EB1A 申请证据,向这位客户作出以法律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使客户解除了顾虑, 毅然于7月12日递交了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申请, 并在3天后收到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的批准通知, 十分高兴。
我们还有许多客户有相同经历。所以,我们的经验时,如果EB1A 申请证据准备充分,并有强有力的法律论证作为支持, 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会认真有效地审理该申请。

该申请人没有美国学位。博士学位Bioinformatics and Computational Biology。 发表了55篇专业论文,独立引用文在600 篇左右。审稿约23次,ScienceDirect 等其他专业媒体报道数次。这是我们律师事务所获得批准的EB1A 中证据较强的案例之一。我们的许多证据较弱的EB1A 申请人,也同样顺利获得EB1A 批准。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 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