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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B2排期停滞EB1A申请迅增-谈证据支持EB1A

据美国国务院报,6月份中国大陆EB2 排期没有前进。EB2 排期进展缓慢和美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以及与其相关的失业人口增加,使很多有成就的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工程师均纷纷想通过自我申请EB1A杰出人才方式申请绿卡。

EB1A杰出人才申请方式的优势包括,第一,可以不依靠美国雇主,自我提出申请,因此,即使变换工作,只要继续在本领域中,通常对申请人没有负面影响。第二,决策自主,不需要通过繁复的雇主审核同意程序。而且,许多有成就的博士后,博士生,合同研究人员等等,虽然没有一个永久性工作,没有美国雇主支持,都可以提交申请。第三,没有排期。EB1A 申请人如果获得批准,可以不必等待排期,快速获得绿卡。因此,EB1A 申请迅速增长。但是,美国移民法和负责实施移民法的移民局对EB1A 申请有非常严格的证据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EB1A 被拒的几率是很高的。如何达到EB1A证据要求,争取EB1A 申请成功?
本文根据2009年5月6日移民局批准的一个由本律师事务所准备和提交的EB1A 上诉案,[AAO Appeal] 分析移民局目前审理EB1A 的证据要求。

该EB1A申请并非由我们律师事务所准备提交。申请人于2月2日收到移民局 拒绝批准书。[Notice of Decision to Deny] 并决定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准备AAO 上诉。根据我们严谨的证据准备原则和细致的证据准备方法,我们帮助申请人系统收集和分析了直接证据和有力旁证,并帮助申请人撰写了强有力的 “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 经过紧张的证据准备过程,于2月27日递交了AAO 上诉。移民局3 月2日收到上诉,并于5月6日 决定同意我们的上诉争辩,批准了该EB1A.

哪些证据支持并逆转了一个已经被否决的EB1A?

1. 国家级别研究协会 Young Investigator Award 与Postdoctoral Fellowship Award.

EB1A 申请中申请人获奖证据十分重要。此项要求几乎尽人皆知,但是在证据准备中的实践中却败绩累累。且不提未见经传的失败者,仅AAO 公布的EB1A否决案中就有详论。

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有大量案例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而没有与全国该领域的专家竞争该基金奖。也没有证据清楚证明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虽然此案并没有指导审理其他EB1A的效力,但是它显示了美国移民局对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中的证据分量观点。

长期以来,为帮助我们的客户克服获奖证据准备难关,我们坚持不懈地寻找前车之鉴,尽量收集AAO关于研究基金奖方面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AAO 否决研究基金奖的理由并非在于研究基金奖本身,而在于研究基金奖的举证,包括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等。

根据我们深入法律研究,总结了一套获奖证据准备方案。并在帮助我们客户作EB1A 证据准备时严格实施该方案,屡见成效。

在5月6日EB1A 申请案中,申请人获得国家级别研究协会 Young Investigator Award 与Postdoctoral Fellowship Award。 我们再次根据本所获奖证据准备方案帮助申请人提交证据,并获成功。

2. 申请人作评审员或裁判的经历及证据

8 C.F.R. § 204.5(h)(3)(iv)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参与评审该专业或相关领域其他人员工作的证据支持EB1申请。根据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一些专家评论,凡参与学术会议项目委员会(program committee) 或者在国际会议由选定人员组成的专题组中作为发言人,均可以成为支持EB1A及EB1B的有力证据。为国际学术刊物或组织评审研究经费申请或评审专业文章亦可以成为支持EB1A/EB1B 申请的有力证据。但是,如果该类评审要求是向导师提出,再由导师转发给EB1A/EB1B申请人,或者是某一学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导师委员会成员,亦或是在一小范围的研讨会中发言,这类证据则不成为EB1A/EB1B的有力支持证据,因为移民官不会重视这类证据。

为何移民官不重视由导师转发的刊物或会议评审要求呢?这是因为8 C.F.R. § 204.5(h)(3)(iv)规定的法律意义有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参与”,其法律要义在于某国际性协会或专业刊物认定被聘人的专家地位和学术造诣,所以邀请其以个人方式或委员会方式参与评审。如果邀请函是发给导师的,其意义是该导师被认定为有威望的专家,所以,即使导师转发给某学生或者博士后作评审工作,该学生或者博士后并没有被国际性协会或专业刊物认定为有资格的评审专家。因此,虽然某学生或者博士后作了实际的评审工作,移民官也不重视此类证据。

即使是由申请人个人名义作评审员或裁判,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提交申请人为某一专业刊物或专业会议评审文章的证据就足以达到目的。移民局通常诘问申请人作为评审员或裁判的资格。因此,申请人资格证据非常重要。

第二层次是要求被聘专家对本领域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做出评定性专家意见。因此,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包括详细资料证明所提供的专家意见。我们还特别注重介绍被评审同行以及被评审文章的背景材料。

3. 申请人发表学术文章和会议演讲证据准备中的 “旁征博引“

“旁征博引“ [语出 清•王韬《淞隐漫录》] 一词,熟为人知,但在EB1A 证据准备时,许多人将其束之高阁。

申请人发表学术文章和会议演证据,不应该仅仅是所发表文章和会议posters, abstracts 的复印件。需要积极运用 “旁征博引“的古训。否则,移民官会以 “所有作学术研究的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都要发表文章,在专业会议上作演讲”为由,否决该类证据对EB1A 的支持。

欢迎有兴趣申请绿卡的读者和我们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提供首次免费评估。请电邮寄履历和自我介绍及联系方式。Email联系:alicesunlaw@gmail.com. officeofsun@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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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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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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