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近期决心加快审理速度,争取主要职业移民申请均在6 个月左右完成审理。
其决定公布短短一个月左右即见成效。上周,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 3 件 EB1A
杰出人才申请批准书,无补充文件。[No RFE.] 此3 件EB1A 申请均由德州移民中心批准。
其中两件为2008 年10月递交的EB1A 申请。审理时间在6 个月左右。
一件为2008年2月递交的申请,估计属于德州移民中心努力清理积压案件的结果。但是该案申请人同时递交了I-485
申请,而且其全家I-485 申请与EB1A 同时批准。所以,尚难判断是否因为申请人全家I-485
审理延长了审理时间。
移民局加快审理的有效行动无疑为大量博士后,博士生和高科技领域的科学家,工程师自我申请绿卡提供了良好条件。因为目前经济形势动荡,工作职位不稳,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意识到通过自我申请绿卡的方式
[即EB1A 和EB2NIW] 较之依靠美国雇主支持申请绿卡有更多优势。
根据历史经验,在移民局加快审理的形势下,EB1A, EB1B, EB2NIW 准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证据准备必须法律逻辑分析清晰,文件组织一目了然
形势好更需要保持头脑冷静。移民局加速审理并不意味着草率从事或降低审理标准。根据我们长期经验,移民局在加快审理速度时,通常对证据准备的要求更高。因为,加速审理无疑要求每个审理申请的移民官在更短的时间内准确地作出审理决定。所以,申请证据准备必须帮助移民官能够在短时间内一目了然地找到该申请类别可以批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由于时间压力,移民官可以快速批准,亦可以快速否决。唯一不能做的是花费时间慢慢分析申请人的资格和寻找申请人的证据。
2 EB1A
申请需要深刻理解8 C.F.R. § 204.5(h)(3) 规定,并根据该规定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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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等等。
关于这项规定的实施逻辑问题曾经引起许多移民律师,以及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美国移民局上诉机构,甚至美国联邦法院的争论。
其中,有利于EB1A 申请人的意见包括:既然移民局自己在8 C.F.R. § 204.5(h)(3)
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供三种所列出的证据,移民官应该视该申请人达到8 C.F.R. § 204.5(h)(3)
规定的举证要求,除非移民官逐项具体对其证据提出反驳意见。
但是,移民局的审理标准是即使EB1A申请人提供了三项或以上的证据,移民官亦有权提出该申请人是否达到EB1A
法律标准的判断。
因此,目前EB1A
申请的现状是即使申请人提供了三项或以上的证据,如果不能向移民官充分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其申请也大有被否决的风险。
如何向移民官充分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 以我们上周批准的 3 件EB1A
申请之一为例,提出如下建议。
此EB1A 申请于2008年10 月3 日提交到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申请人的专业领域为Atmospheric
Remote Sensing, Radiative Transfer, Cloud and Aerosol
Impact on Climate, Severe Storm Analysis.
该申请人在中国时获得一个奖。发奖单位并非常见的中国教育部,或科学技术部门。根据我们对中国的行政机构和科技奖励设置的深入了解,确定该奖属于中国部委一级奖励。我们在帮助申请人准备中国部委级科技奖证据以支持
EB1A 申请方面有充分的成功经验。过去十二年中,所有获得中国部委一级奖励的EB1A
申请均成功获得批准。根据我们的证据准备经验,首先将重点放在发掘客观证据,证明其发奖单位确实属于中国国家部委级行政机构。为此,我们帮助客户作了大量网上研究搜寻,并筛选出容易被或许不太了解中国行政机构设置的移民官认可和理解的介绍材料,充分证明发奖单位确实属于中国国家部委级行政机构,其授奖和评选范围遍布全国,其评选标准和程序严谨,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还帮助客户充分准备了其他证据,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包括10
篇论文,若干国际会议posters, abstracts, presentations, 专业刊物审稿经历,等。
2009 年4月24 日EB1A 申请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再次证明我们证据准备方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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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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