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wfirm.us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어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16. 科技进步奖获主EB1A批准-经济衰落时自我申请绿卡优势

由于美国经济形势严重不稳,加之经济分析家预言美国经济展望前景堪忧,越来越多的绿卡申请人选择自我申请方式,因为由公司提交的申请因公司裁员而半途而废者逾见增多。而自我申请则可以在申请和等待审理及排期期间转换雇主,只要新的工作是在本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其绿卡申请就持续有效。这非常适合目前劳工市场不稳,公司裁员频繁的现状。

自我申请绿卡方式最常用的包括EB1A: 杰出人才,和EB2NIW: 国家利益豁免。如何申办EB1A 和EB2 NIW?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向读者提供一些信息。

9月,一位眼科研究人员顺利获得移民局批准的EB1A: 杰出人才申请。他同时申请的EB2NIW 也顺利获得批准。两案均无补充文件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为该客户准备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两度获得中国教育部颁发“科技进步奖”。

根据我们多年申办EB1A 的经验,了解到中国颁发的“科技进步奖” 分为许多不同的级别。因此,在举证时必须十分严谨。

首先,国务院有关于国家五项奖励规定,详细规范了国家科技进步奖为其中之一。其次,又有详细法规规定各部委如何设立相应奖项,包括部委级“科技进步奖”。根据这些法规,许多部委都制定了有关提名,评选,监督等条例,以保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和其他奖项的评选公正,公平,公开。我们又发现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曾发布条例,责成各专业团体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鼓励科学技术研发和使用。所以,又有各
省和不同专业社会团体所颁发的 “科技进步奖”。

面对种类繁多的“科技进步奖”,必须向美国移民局举证和分析,哪些 “科技进步奖”符合美国移民法8 C.F.R. § 204.5(h)(3) 规定:即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我们采取得举证方法为:详细介绍该奖性质, 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重点应为对我们客户所获得的 “科技进步奖”作清楚地界定,并辅以严谨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界定。根据我们的举证方法,已经多次成功地为中国国家级 “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部委级 “科技进步奖”,全国性专业团体“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成功申请EB1A 杰出人才。另外,我们也有为省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申办EB1A 的成功案例。

但是必须指出,美国移民局经常对省级“科技进步奖”提出严格质疑。

2: 申请人发表近36 篇第一作者文章和29 篇第二作者及合作文章,大部分在中国发表。

该申请人发表了很多文章。只是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中国发表并发表于中国刊物。如何向移民局举证证明在中国发表文章的重要影响非常关键。我们的方法是对客户在中国刊物发表的文章做深入研究,收集并系统介绍各种中国刊物的影响力。另外,我们还指导申请人多方收集证明其文章影响力的其他客观证据,例如其他科学家的引文,等等。并对这些客观证据作出系统分析,以向移民官证明我们的论点全部建筑在丰富证据基础之上。

3:申请人在18次专业会议上发表短文和演讲。

这些专业会议许多是在中国召开。如何证明申请人会议演讲的影响范围直接关系到到该证据的有效性。对此,我们律师事务所一贯非常谨慎,对申请人所出席的专业会议资料作认真研究,向移民官做出实事求是的充分解释,以期证明该申请人的会议演讲地虽然在中国, 但是其影响范围远远超出一国之地。

该案申请人也递交了EB2NIW。EB2NIW 率先获得移民局批准。最近,又收到移民局对其EB1A 杰出人才申请批准通知。在此经济衰落加剧,公司裁员频繁的形势下,该申请人无疑占尽自我申请绿卡的优势。其一,他的绿卡申请不必等待美国雇主支持。其二,即使他在申请期间换工作,只要他的新工作是在其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他的申请继续有效,因为他的申请不依附于某个雇主。

欢迎有兴趣申请绿卡的读者和我们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提供首次免费评估。请电邮寄履历和自我介绍及联系方式。Email联系:alicesunlaw@gmail.com. officeofsun@yahoo.com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US.SUNLAWFIRM
12100 Wilshire Blvd., Suite 65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Our Special Articles


 

 
Copyright 2009 Sunlaw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