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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咨询公司工程师 EB2NIW自我申请绿卡成功
咨询公司工程师 EB2NIW自我申请绿卡成功

许多博士毕业生到高科技咨询(Consulting Firm)公司工作。我们已经帮助很多该类申请人成功申请EB1B.

但是,大量在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的工程师不能顺利得到雇主支持申请EB1B. 原因是他
们的工作性质并非研究和开发。许多咨询公司并不设立研究开发部。所以不能作为合格
的EB1B 申请人。另外一些高科技咨询公司要求新雇员工作2年或更多时间后才可支持绿
卡申请。目前,由于EB2排期进展快,很多人预计如果可以不依靠雇主,以EB2NIW 方式
自我申请绿卡,两年后或许已经得到绿卡,至少 I-140 可以获得批准并可以少等两年
排期。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很有道理的。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工程师通过EB2NIW 为自
己成功申办绿卡,不仅争得时间,还为自己争得换雇主自由。

以下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些法律信息。

2008年7月23日,美国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Texas Service Center)批准一位在咨询
公司工作的Civi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 递交的EB2NIW 申请。 我们于2007 年
7 月17 日递交该申请。移民局于2008 年6 月要求补充文件证明该申请人的工作对国家
利益之影响,并仅仅给30 天时间准备补充文件。我们于7月10日递交补充文件,TSC 7
月 23 日签发批准通知。

移民局补充文件通知再一次体现了对于在赢利企业(包括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提
交的EB2NIW 要求严格的审理政策。自纽约运输公司案公布以来,移民局特别要求在赢
利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提交EB2NIW 时证明他们的工作不仅仅为该公司赢利,而是直接对
美国国家利益有影响。以下根据我们的经验分析高科技咨询公司EB2NIW 申请的一些特
殊性。

在高科技咨询公司的工程师以EB2NIW 方式申请绿卡在举证和文件准备方面有其特殊性。

1:根据纽约运输公司案所提出的标准,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本质性内
在联系。

在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与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工作的重大差别之一是很难举证申请人的工
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本质性内在联系。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工作的申请人可以用参加重要
国家研究项目,如NIH, DoE, DoD, DARPA, NSF 等等,轻而易举地说明,他们的工作与
美国国家利益有本质性内在联系。 但是在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通常比较难于提供词类
证据,因为这些公司很少从NIH, DoE, DoD, DARPA, NSF 等国家机构获得研究经费。

我们的证据准备经验是,在对客户提出初次评估建议之前,就要对申请人所在的高科技
咨询公司以及该申请人的工作性质作详细探讨和研究,收集充分信息,以保证我们对该
申请人提供的以EB2NIW 方式申请绿卡建议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以证明达到纽约运输公司
案所提出的标准要求,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本质性内在联系。

2:移民局曾经非常明确的要求赢利公司EB2NIW申请人证明其工作不是只为雇主的经济
效益。申请人的贡献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

这个问题对于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工作的申请人几乎不存在。根据我们十几年的法律经验
,没有见到移民官要求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工作的EB2NIW申请人证明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
为雇主的经济收益。

但是对于赢利公司EB2NIW申请人来说则成为一项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所有
在赢利公司工作的EB2NIW 申请人,我们均对其个人的工作成果作逐一分析,以求得证
据证明我们的申请人工作成果为整个国家带来利益。

在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的申请人,我们要逐一分析申请人提供的咨询工作意见,以准备
证据证明该申请人工作对国家利益的全面影响。根据我们的经验,通常申请人在工作中
会提供许多咨询意见和建议。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帮助客户决定哪些咨询意见和建议最
有清楚证明其工作的全国影响之证据效力。例如,我们这位申请人提供水坝安全咨询和
其他有关水流冲击咨询。我们的判断是在新奥尔良水坝冲毁造成巨大损失后,美国许多
人心中都存有对水坝崩溃的焦虑。因此,在律师的法律论述和回复移民局补充文件时,
将理论分析和证据准备聚焦于客户对水坝安全之咨询意见,以证明我们客户的工作给美
国全国带来经济利益和生命安全保障。

第三,纽约运输公司案要求证明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大大超出该行业起码职业训练资格标
准。如果要求申请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将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中比较难于证明的是这项法律要求。通常,在大学或研究机构工
作的博士后,博士生会提供他们在各种重要研究项目中的工作和他们的重要作用来满足
此项法律要求。

但是,在高科技咨询公司工作的申请人通常美国没有研究和创新,没有专利,没有在工
作期间内发表的文章。如何满足纽约运输公司案的第三项要求必须因个案作深入分析。
避免人云亦云,使移民官不能明了为何申请人的雇主如果必须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就将
给国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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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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