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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小高科技公司及新毕业研究人员申请EB1B要述

近小高科技公司及新毕业研究人员申请EB1B要述

2010年4月26日, 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批准我们律师事务所为一小型高科技公司申请的EB1B. 该公司R&D 部门总体人数约4人,其中包括部门负责人和绿卡申请受益人。

绿卡申请受益人为博士毕业不久的研究人员,递交申请时发表4篇专业文章,4篇会议摘要,10 篇独立引用文章,2 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之一,在中国硕士学位学习期间,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奖。

虽然在递交申请时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大量的证据,但是申请递交后不久,德州服务中心发出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其中提出了小高科技公司及新毕业研究人员申请EB1B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其一,公司研究人员的数目问题和研究成就。 其二,受益人博士毕业后的研究经验不足3年。如果希望用博士学习期间的研究经验,移民局要求举证证明其研究工作被受益人专业领域的同僚公认为 “Outstanding”。 其三, 受益人的个人成就举证不足以证明“outstanding researchers”.

虽然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听来十分不利,但是我们在认真分析了Notice 之后,对成功反驳有充分的信心。我们于4月22日递交了反驳意见。移民局4月26日即批准了该申请。

我们的反驳系统地论证和分析了移民局提出的三类问题。

其一,小型高科技公司研究人员的数目和研究成果问题

根据有关EB1B 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只有证明具有至少3个全职研究人员并且具备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才可以为其担任研究工作的雇员一EB1B方式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即绿卡。

如何证明一个公司具有至少3个全职研究人员?出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词之外,移民局还经常要求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我们的做法是,按照移民局的要求明确表述公司构架,并确切指证公司所有研发人员的职称和职位。

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也是移民局经常发出诘问的。这与为大型高科技公司和大专院校EB1B 申请截然不同。 很少有移民官要求大型高科技公司证明其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而对于大专院校,则没有这一法律要求。

对于如何准备和提交小型高科技公司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 有兴趣者可参考我们以前发表的专门论述: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SunLaw/30833303.html

其二,受益人博士毕业后的研究经验不足3年。如果希望用博士学习期间的研究经验,移民局要求举证证明其研究工作被受益人专业领域的同僚公认为 “Outstanding”。

移民局对这一法律要求有趋于严格的动向。因此,必须在准备证据时加以注意。移民法中对EB1B 受益人的3年工作经验要求规定如下:

(ii)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at least three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eaching and/or research in the academic field. Experience in teaching or research while working on an advanced degree will only be acceptable if the alien has acquired the degree, and if the teaching duties were such that he or she had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lass taught or if the research conducted toward the degree has been recognized within the academic field as outstanding.

分析法律用语,如果EB1B受益人在获得学位后已经有3年工作经验,则移民官不会追究这三年的工作经验是否”Outstanding” 才满足3年工作经验的要求。但是如果受益人刚刚毕业不久,得到学位后不满3年,则要求证明在读学位期间作的研究要被同行认为 “Outstanding”方可作数。

EB1B 所指的获得学位期间和获得学位之后的工作经验并没有要求博士学位。我们为很多获得了硕士学位的研发人员成功申请EB1B.

在4月26日批准案中,我们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申请的受益人在硕士学位学习期间和毕业后均有堪称“Outstanding”的研究经验。因此,建议移民官不仅关注该受益人博士学位期间和毕业后的研究经验,也要放眼其硕士学位期间和毕业后的研究经验。我们的这一论争获得成功。

其三, 受益人的个人成就举证

由于目前漫长的EB2排期,导致许多刚刚毕业不久的科研人员纷纷以EB1B方式申请绿卡。所以,受益人个人成就的举证必须认真对待。

我们最近发现,由于许多在公司工作和在大学工作的研究人员对公司和大学关于“只能聘用雇主指定律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没有得到专业律师的有力指导和帮助,致使受益人证据准备水平降低,申请被否决。例如,一位发表了11篇专业论文,具有将近30篇独立引用文的EB1B 受益人,由于没有自己聘用律师,而是借助他在做研究的某一名牌大学所制定的律师,其申请被移民局否决。

而我们4月26日批准的EB1B申请,申请人发表了4篇专业论文,4篇会议摘要,10 篇独立引用文章。由于受益人聘用我们律师事务所,所以该案既是开始遇到一些挫折,最终顺利批准。

EB1B 申请中有两个利益不尽相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申请人的美国雇主,一方是作为申请受益人的外国雇员。根据美国律师规则,美国雇主所指定和聘用的律师是代表雇主的律师。这些美国雇主的律师主要律师责任是代理雇主准备和递交EB1B, 包括根据美国雇主的意向,决定是否提交EB1B, [因此许多符合EB1B条件的外国受益人在美国互助律师的坚持下不得不递交EB2 PERM.]如果递交EB1B,律师会主要帮助雇主准备申请表和介绍美国雇主的证据资料。而对于成为受益人的外国研究人员,美国雇主指定的律师则没有律师义务和责任,或只是顺带提供一些一般指导。这并非是这些律师不负责任,而是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他们对外国受益人没有责任。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我们一直建议,作为EB1B 申请的外国受益人,最好聘用自己的律师帮助准备受益人申请资料,包括推荐信。这种法律代理业务并非代理EB1B 申请,所以和美国雇主所强调的“EB1B申请只能由美国雇主指定律师提交”的要求没有丝毫冲突。由于受益人聘用自己律师准备的仅仅是受益人的个人证据,因此不需要通过美国雇主的授权。受益人个人就有权利作决定。当受益人个人证据准备完毕时,既可以迅速将高质量的受益人个人证据交给美国雇主指定的律师,以便他们尽快递交EB1B 申请。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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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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