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民局1月18日电话会议后EB1A及EB1B审理新动向
移民局2012年1月18日主持了网络电话会议,重点讨论对于 Kazarian 案之后“最终优点判定”
实施备忘录的意见稿, 以期在近期出台备忘录定稿。
全美移民律师协会和网络会议的一些参与人重点提出,要求移民局在备忘录中制定明确的移民官审理标准,
而目前的“最终优点判定”审理缺乏明确标准,容易流于移民官主管臆断。【Arbitrary Decision】
与会律师还特别指出,目前移民局使用的“RFE (要求更多证据)模本使许多EB1A、EB1B申请人收到 泛泛而论的
“RFE” ,而不是对该案证据的具体审理意见。
该电话会议至今已经有一个月。这一个月期间移民局对EB1A和EB1B有哪些审理倾向?
根据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的EB1A及EB1B 移民局回馈信息,大约有以下几点。
1. 对EB1B中小高科技公司提出证明该公司全职科研人数的要求增多
许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在为外国研究人员通过EB1B申请绿卡。这样即可以避免冗时冗费的
PERM劳工审查,又可以帮助中国大陆申请人比较快速的完成绿卡申请程序。
由于我们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为许多领先高科技公司提供申请绿卡和签证服务,所以曾经帮助众多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成功申请EB1B.
但是近期以来,我们发现收到要求公司证明有三个或者更多全职研究人员的 RFE增多。即使在最初申请时递交了这方面的证据,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类RFE。
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2月3日收到 移民局对一例 EB1B的批准书,就是在回复了移民局对于研究人员人数的RFE之后才获得批准的。
该EB1b申请是由一个从事绿色能源 研发的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 受益人是一位研究成果累累的青年科学家。移民局在RFE中,只字未提要求受益人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个人突出成就。而是要求申请公司证明该公司有三个或更多的全职研发人员。而事实上,我们在递交EB1B时已经提供了证据,但是尚未满足移民官的要求。当申请公司递交了更加具体的全职研究人员名单和职称,职责后,该申请才顺利获得批准。
2. EB1B申请公司财务能力证据可以多样化
根据我们的长期经验,众多高科技公司不愿意过多公开公司的财务信息,比如,公司税表,审计报告,等等。
可喜的是,EB1B申请没有关于 “流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 的要求。
所以,当EB1B申请公司不愿意提供公司税表的情况下,我们设法运用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财务能力。2月3日EB1B批准案中,我们就没有上交申请公司税表,
而是用其他替代证据来满足移民局对公司财务能力的举证要求的。
3. EB1B申请中加强了对申请公司过去研究成就的要求
过去,EB1B申请多是由大学和大型高科技公司提交的。在这类EB1B申请中,移民官从来不问申请公司或者大学过去的研究成果。
伴随高科技的新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型高科技公司在引导科技发展新潮。而移民局要求小型搞科技公司在B1B申请
证明过去公司研究成果的RFE愈趋频繁。
4. 对EB1B外国受益人是否具有3年全职研究或教学经验非常严格
例如,我们2月3日EB1B批准案中,外国受益人研究成果实属不凡,仅独立引用文就达 650 篇以上。
即使如此,RFE中对外国受益补充文件的唯一要求就是证明在递交EB1B时已经具备了3年全职研究和教学经验。可见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在完成学位后,具备3年全职研究和教学经验在当今EB1B审理中的重要性。
比较我们律师事务所众多顺利批准的 EB1A申请, 该EB1B中的外国受益人个人成就也属于佼佼者。
而EB1A是没有3年全职研究经验的法律要求的。
5. EB1A仍然大量运用范本 RFE
移民局2012年1月18日电话会议中许多律师反映强烈的是EB1A 申请案经常收到几乎未经实质性改动的范本RFE。这种RFE根本没有对EB1A申请人的证据提出具体的分析,没有说明EB1A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为何不能成为支持EB1A的证据。
我们希望移民局应在即将出台的EB1 审理备忘录中,将 “最终优点判定” 的审理标准具体化,避免空泛的RFE。以期更好的落实美国国会希望通过EB1
吸收世界各地有作为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各界专业人士的立法意图。
我们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移民局即将出台的 EB1 审理备忘录。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