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EB1B申请中Referee/Reviewer证据准备浅谈
EB1A杰出人才及EB1B
成就突出教授及研究人员申请中如正确运用和准备Referee/Reviewer的证据,对申请很有支持作用。
何为正确运用Referee/Reviewer证据?许多申请人向我们提出询问。他们都曾经帮助他们的导师作过大量的刊物和专业会议文章评审,并非常希望能将这些业绩用来支持EB1A/EB1B
申请。这种证据是否能支持EB1A/EB1B申请?这个问题需要根据8 C.F.R. §
204.5(h)(3)的法律要求原文做出分析。
8 C.F.R. §
204.5(h)(3)(iv)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参与评审该专业或相关领域其他人员工作的证据支持EB1申请。根据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一些专家评论,凡参与学术会议项目委员会(program
committee)
或者在国际会议由选定人员组成的专题组中作为发言人,均可以成为支持EB1A及EB1B的有力证据。为国际学术刊物或组织评审研究经费申请或评审专业文章亦可以成为支持EB1A/EB1B
申请的有力证据。但是,如果该类评审要求是向导师提出,再由导师转发给EB1A/EB1B申请人,或者是某一学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导师委员会成员,亦或是在一小范围的研讨会中发言,这类证据则不成为EB1A/EB1B的有力支持证据,因为移民官不会重视这类证据。
为何移民官不重视由导师转发的刊物或会议评审要求呢?这是因为8 C.F.R. §
204.5(h)(3)(iv)规定的法律意义有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参与”,其法律要义在于某国际性协会或专业刊物认定被聘人的专家地位和学术造诣,所以邀请其以个人方式或委员会方式参与评审。如果邀请函是发给导师的,其意义是该导师被认定为有威望的专家,所以,即使导师转发给某学生或者博士后作评审工作,该学生或者博士后并没有被国际性协会或专业刊物认定为有资格的评审专家。因此,虽然某学生或者博士后作了实际的评审工作,移民官也不重视此类证据。
第二层次是要求被聘专家对本领域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做出评定性专家意见。因此,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包括详细资料证明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曾经帮助一位在中国担任过健美操评委的申请人申办EB1A.移民局要求该申请人提供该申请人在每届出任评委的健美操比赛中做出的评审意见。由此可见,保留评审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在科学领域更是如此。根据我们的经验,不仅EB1A/E1B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家意见非常重要,该申请人评审的对象也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因为,评审对象的证据可以证明该申请人是否满足“评审该专业或相关领域其他人员工作”的法律要求。
为帮助广大客户准备关于Referee/Reviewer证据,我们总结了一系列证据准备经验。另外,我们也积累了如何帮助我们的客户争取作独立Referee/Reviewer的成功经验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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