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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经济衰退时EB1B申请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济衰退时EB1B申请需要注意的问题

12月1日,我们一位EB1B 申请客户收到移民局批准,移民局审理时间为6 个月 26天。移民局再次直接批准我们递交的EB1B 申请,没有补充文件。

该申请的Petitioner 是一家小型高科技公司。 由于正处在产品开发阶段,递交申请时公司财务状况亏空,几乎完全依靠风险投资支撑。

在目前经济衰退, 裁员剧增,公司不稳, EB2 绿卡排期前进缓慢的状况下,这一EB1B 批准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向许多已经在高科技公司工作人的研究人员提供重要信息。

1:公司发展不稳定时,何时提交EB1B 才有可能在公司未倒闭或没有被裁员时得到绿卡

由于经济衰退,裁员剧增,使大量公司雇员人心惶惶,好像随时有接到裁员通知的危险。许多外国研究人员非常担心通过EB1B申请绿卡的时间问题,希望预算自己何时提交申请才有可能在公司未倒或自己没有被列入裁员名单之前获得绿卡批准。所以,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收到很多电话询问,“我们公司最近裁掉很多人,虽然公司同意支持我申请EB1B, 但是我不知道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得到绿卡,也不知道我需要在公司保持工作多长时间。”我们想通过此文提供一些重要参考信息。

EB1B 申请的时间问题受许多因素影响。

其一:在公司同意启动EB1B 后,用多少时间才可以将申请准备完毕并递交给移民局。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仅仅启用公司律师,则需要较长时间准备EB1B 申请,因为公司律师即需要帮助公司准备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又需要兼顾外国受益人的证据准备。加之,公司律师还需要处理公司许多其他法律事务,因此EB1B申请需要等待。而如果公司和外国受益人各自聘用自己的律师, EB1B 申请的准备则通常大大加速。因为外国受益人可以请自己的律师在短时间内将外国受益人证据,包括专家证词,个人证词,个人证据准备等按照移民法要求完成,交给公司律师。这种做法有许多优势。它可以提高个人证据准备质量,减少公司律师工作量,并有敦促公司律师早日递交申请之功效。

另外,如果雇主同意,受益人可以自聘律师全权代理受益人和公司双方,加快EB1B准备程序。

其二,递交EB1B申请后,如果证据完备,我们最近的经验是TSC 通常在6 个月左右审理完毕。我们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近期递交的EB1B 申请均在6 个月左右批准。而且,根据移民局的新程序,同时递交的 I-485 通常同时批准,不再等待FBI Name Check. 因此,我们的EB1B客户通常在接到I-140 批准同时或不久后收到绿卡。

再者,递交EB1B的提前量因为裁员或公司倒闭而不同。如遇公司裁员,则雇员需要在短时间内离开雇主。而如果是公司倒闭,或公司缩编,例如原有的部门合并到其它部门,等,在许多情况下雇员可以向雇主申请延缓离开公司的时间。

以上仅仅是几方面的因素。

2:公司经济状况欠佳时,如何举证证明雇主有经济实力支持EB1B 申请

美国目前经济状况使许多公司银根紧缩,入不敷出。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公司,Income Statement 和Balance Sheet 赤字累累,很不乐观。

而在EB1B 申请中,需要公司提交雇主有经济能力支付该全职研究人员。以我们12月1日批准的EB1B 为例,该公司几乎完全靠风险投资度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综合研究公司的发展计划,市场前景, 风险投资状况,并向移民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作为EB1B申请人的高科技公司有经济能力支持该申请。

关于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个人证据要求,我们已经在以前发表的文章中多次论述,我们律师事务所网站也有详悉信息。此不赘述。

总之,在目前经济衰退, 裁员剧增,公司不稳, EB2 绿卡排期前进缓慢的状况下,EB1B 仍然不失为申请绿卡的最佳途径之一。希望在高科技领域作研究和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不要因为经济动荡而轻言放弃通过EB1B 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更不要犹豫不决,幻想等到将来找到稳定工作后再申请绿卡。须知,目前美国高科技劳工市场的趋势是:您的绿卡帮助您得到理想的工作,而不再是您的稳定工作帮助您获得绿卡。大量美国雇主招聘要求增加了“美国绿卡”一项为条件。

因此,此文意在帮助读者做出适应目前经济和市场形势的清醒果敢决定。希望大家不要坐失良机,而是积极行动,为自己将来研究事业和发展前景创造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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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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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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