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B 一天批准:小型新创高科技公司申请EB1B法律问题
2009年7月20日,我们为一仅有7人的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准备并向Nebraska Service Center递交了EB1B
申请。根据我们的建议,客户申请了“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移民局Nebraska Service Center 于7月21 日发出批准书。
通过EB1B申请绿卡在很多大学教授或者大公司研究人员中比较常见,但是对于在小型高科技公司中的研究人员来说,该注意那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呢?
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小型新创高科技公司雇员申请EB1B需要克服一些特殊的举证困难。
1:证明公司有经济能力支付外籍研究人员工薪
移民局要求EB1B公司申请人证明其经济能力支付外籍绿卡申请人的工薪。
EB1 B 申请特点之一是,公司不需要依据美国劳工部统计部门建立的工资标准确定外籍雇员的工资水平。[而PERM
劳工审查对此有严格要求。]
虽然提交EB1B申请的雇主对外籍雇员的工资水平有一定回旋余地,但是也必须举证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雇主所定的工资。一般情况下,移民局要求雇主提供该公司美国联邦所得税税表以证明其经济能力。如果是有100
人或以上的公司,可以由其财务主管出具证明信。
但是对于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来说,许多公司刚刚成立不久,还没有公司年税报表。即使有年税税表,许多都呈现亏损,因为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正处于花钱做研究开发阶段,其产品尚未成型,没有市场销售,所以没有年收入。
我们的经验是, 在帮助这类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申请EB1B
时,一定要全面研究其公司的财务状况,向移民局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能力。
2:证明公司至少有三个全职研究开发人员
美国移民法规8 C.F.R. § 204.5 (i)(iii)(C)要求:美国私营企业可以为其研究人员申请EB1B,
条件是该公司部门或者机构给予绿卡申请人一个没有雇佣终止时间限制并符合申请人专业领域的研究职位,并证明该私营企业部门或者机构雇佣至少3个全职的研究人员,而且该公司在这个研究领域有可以证明的研究成果。
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全职研究员开发人员有限。许多工作都由兼职的教授或博士后研究人员担任。
我们律师事务所7月21 日批准的EB1B 申请是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该公司仅有7 个雇员。我们在和公司负责人了解了公司详细情况,并帮助公司确定了全职研究人员人数。
3:小型新创[Startup company]
高科技公司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该公司在这个研究领域有可以证明的研究成果。
由于公司刚启动,研究项目在初始阶段,甚至尚未开始,一切都在筹备之中。很多公司雇主和绿卡申请人咨询我们是否应该等到公司有了研究成果后再开始绿卡申请程序。根据我们对移民局近年来绿卡申请程序多变的经验,建议公司尽快提交申请。等待决非对公司和申请人有利,
因为许多高科技公司有很尖端的项目,要求只有绿卡和公民身份的研究人员尚可参与研究。另外一些高科技公司有国际项目合作,需要其主要研究人员自由进出美国国境,不受等待申请签证的时间限制。
如何达到移民法规的要求是我们需要帮助雇主解决的问题之一。综合多年成功案例,解决雇主申请EB1B资格的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
a:运用公司组建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研究成果。
高科技风险投资刚启动公司多数基于公司组建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过去研究成果获得的风险投资。这些成果很多已经申报专利。但是,无论是该研究成果或者专利多数成就与在某大学或研究机构是获取。所以,在运用这类证据实必须将其在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的个人成果与目前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刚启动公司联系起来,以求得到移民局审理EB1B认可。
b:运用绿卡申请人的研究成果。
有些高科技风险投资刚启动公司是利用绿卡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运用此类证据证明公司的研究业绩则具有很大难度。因此,必须对申请风险投资的所有文件和公司发展计划进行逐字逐句的分析和研究。另外,大多数绿卡申请人的研究成果是在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成就的。因此,证明其研究成果的所属亦为举证时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c:建立研究成果向实用型转化的可行性。
某些高科技风险投资刚启动公司商业目的是将某项别人研究的科技理论成果向某一实用方向转化。其依据的科技理论成果与目前高科技风险投资刚启动公司联系微弱。而实用型转化研究则刚刚开始,尚无成果。可谓前无古人可靠,后无来者可依。此种情况,行业技术发展走势和信息文件,行业专家证词,风险投资的所有文件和公司发展计划,公司目前与该行业领袖企业的商业往来,该行业领袖企业对实用型转化进展状况分析,等等综合性文件举证对于EB1B申请将有积极作用。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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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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