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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B1B 及全家4 人 I-485 申请6个月批准:外国受益人自聘律师之权益和优势

10月16日,我们一位EB1B 申请客户收到移民局批准,他及全家4人的I485 同时批准。该申请于4月11日递交。仅仅6个月,全家顺利得到绿卡。没有补充文件。

大量中国大陆出生的绿卡申请人想通过EB1B: Outstanding Researchers/Professors 方式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因为这一类申请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没有排期。移民法和移民局对EB1B申请的申请人(美国雇主)和受益人(需要绿卡的外国雇员)要求明确,比较容易达到。

其基本法律要求包括: 由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提交申请(条件包括雇主有3名或以上的全职研究人员并有研究成果,并提供给外国受益人永久性教职或研究职位。)外国受益人至少满足两项移民法列举之个人成就要求,包括,获奖,发表专业文章,国际会议演讲,媒体报道成就,等等。

虽然许多人在申请EB1B, 但是经历各异。有些受益人甚至遇到相当严重的问题。比如,我们了解到有些受益人 EB1B 申请久拖不决。有些等待1年尚未递交申请,有些等待时间更长。我们所了解最长等待时间竟为5年半。这里所指的等待时间,并非美国移民局审理时间,而是递交移民局之前的申请准备时间。

为什麽会出现此种状况?因为EB1B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提交。而许多美国雇主,包括一些学校和公司,自己聘用了律师代理其雇员的EB1B 法律业务。而外国受益人因为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和律师制度,以为正好可以顺水推舟,免除了自己找律师的麻烦和经济负担,何乐而不为?申请程序开始之后,有些外国受益人发现自己有法律问题问雇主律师,律师不做回答,要求一切问题通过学校或者公司的人事部门。而人事部门并非律师,对受益人不能提供应有的法律帮助。造成申请延宕无期。

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外国受益人必需了解美国的法律文化和律师制度。在美国聘用律师,律师首先要认清谁是客户,并对客户负有极高的律师责任。在EB1B 申请案中,如果美国雇主聘用律师,律师的客户是美国雇主,而不是外国受益人。因此,该律师不是外国受益人的律师,因此对外国受益人没有律师责任。又加之美国法律对律师有复杂的避免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定,就更多的限制了律师行为。何为利益冲突?比如,在EB1B 申请中,美国雇主和外国受益人之间非常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举例,美国雇主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而裁员,而外国受益人EB1B申请尚未批准,不想离开公司,或者美国雇主希望绿卡申请缓步进行,而外国受益人希望绿卡申请飞速突破,等等。作为律师,不可以违背客户的利益。作为美国雇主的律师,不可以违背美国雇主的利益。因此,雇主聘用的律师尽量避免或者完全不与外国受益人接触就可以理解了。

有何措施帮助外国受益人并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保护?

1:外国受益人自聘律师:

外国受益人可以向美国雇主要求自聘律师。

2008年10月16日EB1B 批准案中,外国受益人在一所大学获得 tenure-track Assistant Professor 职位。在我们的帮助下,他与学校交涉自己聘用律师申请EB1B, 并争取到学校同意。他与我们律师事务所签约后,就成为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我们对他负有极高的律师责任,并直接向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该申请人曾获得中国教育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中国光学会“科技奖”,和Humboldt Research Fellowship” by the Alexander von Humboldt Foundation。发表 了42 篇专业文章,18篇国际会议论文,数次为专业刊物作评审,并有124 篇其他科学家撰写的引用文章。

由于外国受益者人是我们的客户,我们为外国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因此,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帮助他收集,整理,翻译和详尽介绍了中国教育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中国光学会“科技奖”,和Humboldt Research Fellowship” by the Alexander von Humboldt Foundation。对他发表的42篇论文和18篇国际会议文章均作了介绍,并指导他对124 篇其他科学家撰写的引用文章举证。

他所在的大学位于Nebraska Service Center 管辖区。但是客户希望提交申请到 Texas Service Center, 因为他了解到Texas Service Center 审理速度快。由于他是我们的客户,我们千方百计将他的EB1B和I-485 et al 申请递交给Texas Service Center. 可谓功夫不负有心人,仅仅6个月,他的EB1B 和全家I485 均获批准。

2:外国受益人自聘律师与雇主律师合作

一些大学和公司不愿意外国受益人聘请律师承办EB1B, 因为他们充分了解外国受益人的律师保护外国受益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一些客户采取自聘律师与雇主律师合作的方式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其方式为,客户自聘律师帮助自己解决EB1B申请中的法律问题,并指导和帮助自己准备受益人申请证据与推荐信等。就绪之后,将准备完善的个人成就证据转交给美国雇主律师,由美国雇主律师准备有关美国雇主的资料后递交EB1B 申请。我们有案例证明,这种做法可以大大缩短EB1B 准备时间,并使外国申请人的证据准备得到充分专业指导和帮助,提高申请速度和成功几率。另外,外国受益人聘请的律师也是对雇主律师的一种无形督促。 当外国受益人将准备完善的个人证据交给雇主律师后,则大大减少了雇主律师不递交申请的原由,可以帮助雇主律师早日递交申请。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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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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