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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博士生和博士后申请EB1B前景分析及律师建议

美国国务院在公布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大幅度倒退的同时预告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也非常可能出现排期。这种新状况给许多2008年即将毕业的博士生和正在作博士后的研究人员提出了新问题。本文将对最近收到的读者问题做出解答并根据我们的经验向读者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等待将来找到大学教授职位或大公司研究职位后申请EB1B:Outstanding Researchers/Professors是否最佳选择?

许多博士生和博士后期盼找到一份教职或者高科技公司研究职位之后以EB1B 的方式申请绿卡,以避免漫长的排期。根据目前我们得到的大量客户信息反馈,这种期盼在目前美国劳工市场状况下已经导致许多博士生和博士后悔之莫及。

EB1B: Outstanding Researchers and Professors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的职业移民类别。该类申请将美国雇主称为“申请人”,而将需要绿卡的人成为“受益人”。其基本要求包括:

(1)美国雇主向受益人提供一个终身教职,(Tenure or Tenure-track position)。

(2)如果在公司工作,该公司必须有3名或以上的全职研究人员并有研究成果。同时,受益人得到一个没有时限的全职研究工作职位。

(3)受益人必须证明有3年或以上的研究经验,并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就。

(4)这类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即申请表必须由大学或者公司规定的授权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美国移民局对此很严格。即使对已经批准的EB1B申请,如果后来发现申请表签字人不是该大学或公司授权签字人,也会将该案作为有欺诈(Fraud)可能的案件进行调查。

以往,EB1B 申请非常顺利。我们律师事务所准备和完成的EB1B申请均顺利批准。那些原因导致最近重要得逆转变化呢?

其一:由于美国教育经费缩减,许多大学提供“合同教职”,而不提供“终生教职”。合同教职不符合EB1B对职位的法律要求,所以不能申请EB1B.

其二:很多大学生习惯于为教员通过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劳工审查Special Handling 的方式申请绿卡,不支持EB1B申请,造成中国大陆出生的收益人长期等待绿卡,无法申请大量要求绿卡身份的研究基金,导致研究经费困乏,研究成果不佳,甚至影响到终生教职的评选。

其三:一些大学规定在新雇员工作期满三年之后才可提及申办绿卡问题。

其四:许多高科技公司目前不雇用需要公司申办绿卡的新雇员。最近,许多人经历了相似工作申请过程。开始,招聘公司对工作申请非常欣赏。数次面试均列前茅。在最后面试时一旦听到需要公司帮助办理工作签证和绿卡,求职申请便石沉大海。

其五:更有高科技公司为避免H1B的签证短缺和高昂费用,仅为工作申请人办理J1身份,使很多中国大陆出生的学生学者陷入两年归国服务期的规定。

如何避免诸如此类的困境?

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相对愿意支持新雇员办理EB1B. 这类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较为简化,并愿意和新雇员合作并为新雇员提供方便。最近,我们的一位客户在得到我们的分析之后,毅然放弃了GE公司的工作机会而决定在一新高科技公司就职。[当然,如果他更早与我们联系并在在校期间就递交绿卡申请,他就不必放弃GE工作机会。他可以在EB2NIW 获得批准后以OPT的工作许可到GE 工作,边工作边等排期。在将来H1B名额下达后转为H1B继续工作并等待排期。其间,即使他被GE解雇,或找到更理想的工作转换公司,只要他的新工作在本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他的EB2NIW将有效。]

因此,我们建议所有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定要在在校期间递交绿卡申请。许多博士生和博士后虽然在校期间只能以EB2NIW的方式申请,但是EB2NIW的最大优势之一是等待排期期间可以转换雇主,只要新的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并为国家利益服务。特别是在申请人I140获得批准后,移民局对决大多数申请人仅仅审查I-485 的法律要求,而不在回头审查该申请人是否仍然符合EB2NIW 的要求。

更加有利的是,博士生或博士后如果将来顺利找到终身教职或公司研究职位,而且美国雇主愿意帮助提交EB1B, 我们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根据已经提交的EB2NIW申请准备一份高质量的EB1B 申请。可谓 “磨刀不误砍柴功”,奏一石二鸟之效。

而在校期间仅仅等待和期盼将来申请EB1B的可能性实在是将自己置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很多人因此失去身份,不得不回国。更有一些同学在博士毕业后为维持身份不得不就读一个硕士学位,以保持学生身份,给自己在美国的成功之路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痛苦和障碍。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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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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