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18年的经验,许多条件不错的EB1A申请, 如果证据准备不好,也不会顺利获得批准。
本文通过分析我所10月24日获得批准的一份EB1A申请说明审稿证据准备的重要性。
该案申请人是一位研究NMR的博士后,在专业领域的成果累累,名声斐然。专业文章发表了24篇,引用文将近200篇,还有一些专业媒体报道了该申请人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和美国几个专业刊物审稿数次。
这在我们所有获得批准的EB1A申请中,证据属于比较强势的。
但是由于我们的客户忙于研究,第一次递交申请时,虽然我们百般劝说客户希望他提供完善的审稿证据,但是未能如愿。
果然,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签发了补充文件通知,要求客户证明其审稿工作是在本专业领域中完成。
移民局RFE引起了客户的重视,在我们的指导下,客户这次全力以赴,毫无懈怠,认真按照我们的证据指导意见整理和提交了
5 次审稿的证据。 我们帮助客户回复了移民局补充文件通知后,该EB1A 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因此,审稿证据的准备对于EB1A的批准有不可小觑之功。我们在帮助客户准备审稿证据时注意以下问题。
1. 严格按照移民法规要求向移民局举证
关于审稿经验作为证据支持EB1A 申请的法规处于 8 C.F.R. Section
204(h)(3)(iii):
其准确预言如下:
(iv)--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根据我们的深入法律分析,这条法规提出了三种不同层次的举证要求。
其一,申请人要证明“实际参与”了评审;
其二,申请人作为 “评判”或者“裁判”实际参与评审;
其三,申请人评审工作是在和自己“相同或者相关联的领域中进行”。
因此,我们在帮助客户举证审稿经验以支持EB1A申请时,总是以严谨的方式和灵活的方法满足这三方面的证据要求。
2. 细心体察移民官审理倾向帮助客户预测可能涉及的证据
根据细致观察与研究,我们发现一些移民官在审理EB1A申请人审稿经验证据时,要求申请人证明选择审稿人的标准。
这一要求是否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呢? 模棱两可。 【Arguable】
从法规直白语言来看,似乎没有提到审稿人作为裁判或者评判需要证明达到哪些标准。
但是从文字理解和引申意义来说,一个被聘为评判或者裁判的人,也不应该仅是一个泛泛之辈。
所以,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客户的利益,我们采取事先为客户设计好证据准备方法,以便满足这类移民官的要求。
我们长期以来成功申请EB1A,EB1B, EB2NIW,
EB5. 决定以此类职业移民申请绿卡的读者,欢迎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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