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长周末之际,许多留学生和学者都可能有更多的时间考虑自己的绿卡申请和身份问题。
本文提供两个好消息与读者共享。
在上期文章介绍了两种可以帮助留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快速获得绿卡的途径之后,我们报告以下成功案例。
1. EB1A PPS 12 天获得批准
5月25日,我们一位客户向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递交了 EB1A杰出人才申请快速审理要求。(PPS)
德州服务中心 5月25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要求补充文件。
这位申请人从2008年以来便在一个高科技公司做研究工作。
由于请求公司支持作EB1B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还要不断请求人士部门的人,等等,他果断决定通过EB1A和EB2国家利益豁免
自我申请绿卡,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这种洞察力和勇于果断作决定的能力显然为这位客户带来了很大的优势和利益。
相比许多犹豫不决,即使符合EB1A条件也还在痛苦祈求和等待雇主支持EB1B的人来说,这位明智的客户不仅节约了时间,减少了因公司决定和变化,如裁员,合并,所造成的风险,
而且获得了在等待 I-485调整身份期间在本专业领域转换雇主的权利。
该申请人的专业领域是化学工程。 在美国一所并非一流的大学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
递交申请时,发表了10篇专业论文,18篇会议文章,引用大约 90多次。 审稿经历大约17次。
两个网上专业媒体报道了他的研究工作和成果。
据我们在帮助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绿卡申请的过去15年中, 很多青年学者都具备相似的研究成绩和证据。
但是有些绿卡申请人由于对美国移民法缺乏了解,或者误听一些建议,结果花费很长时间在因为担心自己成就不足,可能失败而造成的犹豫不决中痛苦煎熬,甚至导致贻误时机,直到快要失去工作,或因为没有绿卡而找不到工作时才开始想申请。
我们的经验是,这种决策方法和心态不符合美国的自由竞争社会。抱有这种想法和持有这种决策方式的人在美国是要吃亏的。
试想当初一些受到宗教迫害和经济生活困窘的英国人乘坐五月花船,漂洋过海,历经风险,来到这片陌生的大陆时,
他们的思想中绝对没有寻求 “万无一失,毫无风险”的意识。 因此,在美国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提出
“我现在提交绿卡申请是否有风险” 的问题时,
能够获得的唯一诚实而准确的答案是:您在任何时候提交绿卡申请都会有风险。 如果等待毫无风险时再提交,可能会等很久。
2. 我所EB5投资移民客户全家在广州领事馆顺利获得全家绿卡
我们上周专栏文章中指出, 不是所有海外留学生都有条件申请EB1A.
对于还没有机会发表文章并获得引用文及其他必要证据的海外留学生来说,投资移民是一种为越来越多的绿卡申请人借助的机会。
5月24日,
我们律师事务所一位通过EB5投资移民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包括在美国读大学的孩子申请绿卡的客户,在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顺利通过移民签证面谈。据该客户面谈后与我们的电话交流,美领馆移民签证领事在整个面谈过程中始终面带微笑。
由于我们帮助该客户准备文件非常充分,所以移民官提出的问题十分有限。 移民签证面谈在和谐气氛中顺利通过。
该客户的一个孩子已经在美国上大学。 由于递交 I-526
申请时尚未到21岁,【仅差4天到21岁生日】所以可以和全家一起获得EB5投资移民绿卡。
在投资移民的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在中国,我们帮助申请人到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通过移民签证面谈获得绿卡。
而对大量已经来到美国读书和工作的EB5申请人,如果一直保持合法非移民身份,我们则帮助他们通过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我们上期的专题文章说到,5月19日,美国移民局为响应 EB5投资移民新热潮,公布了 “Operational
Proposal” (审理建议)并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 提出建立参加区域中心EB5 I-526申请的
快速审理程序。 如果实施,大量的区域中心EB5 有条件绿卡申请人有望在 15天之内获得批准。 如果已经在美国有
F1,H1B,或其他合法身份,则可以立刻递交 I-485,I-765和I-131申请。
这将是一条何等快捷的绿卡申请途径!
所以我们预期,EB5区域中心申请人会继续迅速增长。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alicesunlaw@gmail.com or officeofsun@yahoo.com
http://www.sunlawfirm.us
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