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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fices of Sun

 

EB1A

 

EB1B

 

EB1C

 

EB2NIW

 

EB2 and EB3

 

PERM Labor Cert. Application

 

EB5: Investors

 

H1B

 

H3

 

O1/O2

 

F1

 

J1

 
 
60 排期缓进: 4 篇论文,42 引文,无审稿EB1A批准
 

2011年3月9日,美国国务院公布2011年4月职业移民排期。 中国大陆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缓进至 2006年7月22日。较2011年3月排期前进 14天。EB1 类别仍然有名额,不需要排期。

这种缓慢前进的状况已经延续了数月。 是许多申请EB2 PERM的绿卡申请倍加郁闷。

但是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 EB1A申请佳音频传。 EB1A 目前是许多中国大陆出生的绿卡申请人避免排期的最佳途径之一。

3月2日,美国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顺利批准了我们一位客户的 EB1A申请,没有补充文件。

该申请人作水稻研究。由于研究领域关系,仅仅发表了 4篇专业论文和两次专业会议Presentations. 其中部分在中国发表。 被引用42次。 没有审稿人经历。 在中国做研究时,与其导师共同做出水稻研究的成果被中国中央电视台采访。

该EB1A申请于2010年6月14日递交,同时我们也为该申请人递交了 EB2NIW.

3月2日,移民局同时批准其 EB1A和EB2NIW。
 
于此同时,我们还收到其他3件EB1A批准。

相比之下,3月2日批准案非常有特殊性。

1. 申请人研究领域偏冷

许多博士生,博士后在出国留学时选择了偏冷的研究领域。我们以前专题分析或这种状况。 这些领域中发表文章困难,速度慢。 特别是被引用的机会比较少。 由于专业刊物少,所以获得作审稿人的机会难得。

长期以来,我们研究出一套专门为发表文章有限,引用数量有限的绿卡申请准备证据的专门经验,并多次成功地帮助我们客户寻找其他客观证据证明他们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屡获成功。

在帮助这位客户准备证据时,我们运用了这些专门经验。 除客户的引用文之外,我们帮助和引导客户准备了许多其他客观证据,并通过这些客观证据提出法律论证,证明该申请人做出了重要的原始性研究成果。

2. 充分运用该客户在中国做出的研究成果

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希望通EB1A申请绿卡,但是许多犹豫不决,主要是担心自己的证据不足,特别是在美国研究成果证据缺乏。
我们的成功经验反复证明, 通过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中国研究成果有成效的举证,仍然可以成功申请 EB1A.

很多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都具有在中国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但是很少有人敢于运用这些成果争取自已的移民利益。 这其中有对美国移民法没有充分了解的原因。 也有一些由于没有成功准备中国证据的经验而造成 EB1A遭到否决的不良影响所致。

我们必须说明,对中国研究成果的举证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对律师经验要求很高的专业工作。 如果简单的将一些中国发表的文章,媒体报道,会议专论,等复印递交,失败的机会非常大。

3月2日批准案中,我们主要证据之一是该申请人在中国做出的研究成果。

3. 媒体报道证据的重要性

我们曾经在以前的专题文章中详细讨论过媒体报道对支持EB1A申请的重要性。 近来,移民局对媒体报道证据要求趋向严格。 许多仅仅在文章末尾处提到申请人名字作为文章作者或者 “Reference” 的媒体报道被认为不符合移民法中规定的 “媒体报道” 证据条件,因此对EB1A没有支持作用。

因此,在准备媒体报道时,必须充分理解移民法对“媒体报道”证据的要求,并根据法律要求认真准备证据。

更为重要的是, 律师对媒体报道证据必须做出论证,以说服移民官对该项证据的承认。

4. 审稿经验并非EB1A必要条件

自从美国移民局提出 “最终优点判定” 的新策之后,有些想申请EB1A的人花费许多时间积累超出50次以上的审稿经验。

我们的经验是,审稿经历不在次数多寡,而在于对审稿经历的举证。

上周我们的专题文章中,一位客户仅仅有4次审稿经验,EB1A顺利批准。

3月2日EB1A批准案中,申请人没有审稿经验,EB1A同样顺利批准。

以上仅仅是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对EB1A及证据准备作一些浅显介绍。 我们衷心希望读者绿卡申请成功。 

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准备和申请EB1A, EB1B, EB2NIW 类别的职业移民案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

因此,我们将密切关注对该审理指导大纲的公众评论和最终版本,深入分析移民局对“最终申请优点判定”的具体证据准则,并帮助我们的客户最大限度满足移民局的新审理标准,为我们的客户争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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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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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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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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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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