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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篇论文作者 EB1A 批准:如何影响最终优点判定新策
4篇论文作者 EB1A 批准:如何影响最终优点判定新策

2010年8月26日,我们一位发表了4篇专业论文的客户顺利收到移民局EB1A 批准书。

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分析该客户移民申请方略时将重点放在如何给予移民官对客户成就的深刻印象,以影响其“最终优点判定”。

首先,我们多年的成功经验证明, 客户发表文章的数量是重要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 我们曾经帮助许多发表文章的数量少的客户成功申请EB1A. 关键在于律师如何帮助客户分析,准备,组织证据,以使审理该申请的移民官得到一个深刻和明晰的印象,即该申请人的成就被其同行公认处于领先地位。 如果律师准备的申请证据和法律论证达到此目的,则可以有效影响移民官对该申请的最终优点判定。 

在律师分析过程中,孙律师发现该申请人4篇文章中有 3篇为第一作者。 并且两篇一作文章都发表在顶级专业杂志。 其中一篇一作文章在递交EB1A申请时已经有90 篇引用文。 一些专业媒体对该客户和其文章作了报道。 根据孙律师对移民法的深入研究和办案经验, 认为该客户虽然发表文章数量有限,但是仍然符合移民法规定的 EB1A 杰出人才的标准。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孙律师建议该客户同时申请EB2NIW,以扩大成功的机会。【该申请人的EB2NIW于8月18日获得批准。】 

其二, 认定该申请人符合 EB1A法律要求后,最重要的是如何组织和体现申请人证据。

移民官对证据的总体印象是其作出最终优点判断的关键。 如何给予移民官对我们客户的最佳证据总体印象是律师的重要责任。 为达到此种效果,我们注重以下要点。 

1. 首先强调该客户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而不是发表文章数量

为了帮助移民官作出最终优点判定,客户发表文章的铺垫证据非常重要,包括其影响力,同行中的认知程度,对研究领域的创新贡献,等。有了充分的铺垫证据, 我们希望移民官不要把眼光仅仅放在发表文章的数量上。因此,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大量的专家证词和学术证据作为展示该客户发表文章的先导证据。 

继这些铺垫证据之后, 才向移民官展示我们客户发表的专业文章。 我们希望这时的移民官已经对客户研究贡献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并渴望看到客户文章的质量,而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数量。 

2 重量级客观证据支撑律师对客户发表文章重要性的分析

在律师和专家推荐信指出我们客户的4篇文章非常重要之后, 移民官希望看到什么? 客观证据! 所以,我们不遗余力的向移民官充分展示客观证据证明该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受到其专业领域同行的广泛认知,并引用为权威性资料。我们非常详细地向移民官展示和分析了该领域其他专家对我们客户的评论文章,研究引用文章等。 长期以来,移民局认为独立专业人员的评论文章和引用文章可以作为客观证据证明绿卡申请人的学术成就和专业名望。虽然评论文章和引用文章并不在移民法规EB1A 证据之列,但是这些证据成为支持EB1A的重要辅佐证据之一。 

3 客户各有千秋,办案不拘一格

不是所有发表 4 篇文章的绿卡申请人都符合 EB1A 的标准。 EB1a是否可以获得成功要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和证据准备而定。 

证据准备和法律分析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是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证据特点准备申请。 对于有些客户,以单刀直入的方式向移民官展示和分析证据有利于帮助移民官得到强烈的第一印象。 有些客户的证据处理需要运用一些 “千呼万唤始出来” 的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始出来”后,则需要全力以赴作支持,不可 “犹抱琵琶半遮面”, 因为前期的千呼万唤是对证据的铺垫,是为移民官接受律师法律论证的作心理准备。 而一旦中心证据托出,则需要坚强的客观证据作支持。 如果仍然寓意朦胧,则无法帮助移民官做出最终优点判定。 

以上仅仅是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对EB1A和移民局新近提出的“最终优点判定”及证据准备作一些浅显介绍。 我们衷心希望读者绿卡申请成功。 


世无不变之理。美国移民局对 EB1A 和 EB1B的审理标准也会因为形势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最近,移民局提出了“两步审理”的新标准,即移民官首先确定EB1A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3 项或者3项以上的法定要求证据,然后,再对申请人的证据作“最终优点判定”。[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只有两部分的要求都满足,才可以批准一个EB1A 申请。

两步审理的新标准无疑对EB1A 申请的证据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提供3 项或者3项以上的申请支持证据有可能满足不了移民官的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但是,我们律师事务所8 月20日收到的一份EB1A 批准案证明,如果申请证据准备得当,有可能在EB1A 硬性证据不十分强势的情况下,在移民官的第二步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 时为我们的客户加分。

此案的申请人在中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了10篇专业期刊论文,其中两篇为中文文章,一篇中文专业书籍章节,17个专业会议短文, 11 篇引用文,[其中1篇英文,其余均为中文引用]。曾参与中国 863 研究计划并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了一个新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设计。该软件获得中国科委的表彰。申请人曾经为中国一份专业刊物做审稿人。

该客户自认EB1A 申请证据太弱,长期为争取雇主支持申请EB1B 奋斗,终于有成,但是在EB1B 即将递交之际,雇主裁员,使该公司不再符合支持EB1B 的条件, 而该客户也面临很快失去工作和工作签证的绝境。

当此危急之时,我们律师事务所全力以赴,帮助该客户重建 EB1A 申请,包括重新修改所有推荐信,并指导和帮助客户按照EB1A 证据准备要求,对每项硬性证据提供充实和系统的支持证据, 以求在申请整体感上加强客户的申请案。

该申请于2010年5月4日递交,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8月20日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补件。

我们采取了以下证据准备方法为客户在最终优点判定阶段得分。

1:为每项硬性证据准备系统和详细的支持证据

我们注意到,该客户的一项硬性证据是参与并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了一个新计算机程序软件的设计。该软件获得中国科委的表彰。

为使该项证据充分受到移民官的重视,我们帮助客户整理了12 项支持证据,并对每项支持证据作了明确的法律论述,以帮助移民官清楚了解受到中国科委表彰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是经过各种行政级别的评比,鉴定,专家审查等严格程序而最终入屏。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有大项目,也有小项目。为了证明该软件设计属于创新性重大软件设计项目,我们反复与客户研究探讨,从专业角度收集了大量相关支持证据。

2.为证据难点做深入法律研究并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争辩

该客户证据难点之一是中国科委的软件表彰证书上没有我们客户的名字,只有其工作单位的名称。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这是证明申请人获奖的一大难题。

为了帮助客户解决此难题, 孙律师做了大量法律研究,并找到专门论述这一题目的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案例,并运用这一案例作为指导,阐述我们的客户应该享有中国科委表彰的荣誉。这是法律论证的支持。

另外,我们还提供了证据支持。表彰证书上没有客户的名字,但是我们递交的直接证据和大量旁证都证明,该客户是受表彰新软件的主要设计人。

3.为弱点证据提供其他可以替代的证据以加强力度

在我们递交的EB1A 申请中,有10篇专业刊物论文的申请并非很强的案子。但是我们的客户必须得到EB1A 的批准,否则便非常可能失去在美国合法停留的身份。正可谓背水一战。

为了加强客户申请证据力度, 我们启发并帮助客户整理了其他研究文件,作为其发表文章的补充文件。

该申请顺利批注证明如果证据准备系统,法律论证坚实,可以帮助客户在 EB1A 申请的“最终优点判定”阶段为客户,并帮助客户EB1A 顺利批准。


EB1B 移民局审理新倾向

最近几个月来,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不少询问,来自于EB1B申请中外国受益人。 他们的EB1B申请是由公司或者大学指定律师准备和递交的, 并且收到移民局签发的“意图否决”通知。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移民局签发“意图否决通知”的EB1B申请,大多数是外国受益人博士毕业后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这一现象说明移民局对EB1B 审理的标准提高,政策掌握趋向严格。

对于博士毕业后找到全职研究工作,雇主愿意支持EB1B申请,但是全职研究经历不满3年的EB1B受益人如何准备证据达到移民局要求是EB1B 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成功经验发表了专题文章,请见: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SunLaw/30833385.html

另外一个绿卡申请人询问热点是,如果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EB1A 申请条件,是否降格申请EB1B 就更加保险?

非也!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EB1B 除对需要绿卡的外国受益人的个人成就与EB1A 相似的法律要求外,还对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外国受益人的3年研究经验,以及外国受益人的工作职位均有要求。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受益人可能只符合EB1A 的申请条件,而不符合EB1B 的申请条件。

第三个频繁收到的询问是EB1A 和EB1B 申请如果提交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是否更容易收到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EB1A 和EB1B 是一份证据准备充分的申请,即使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 亦不会增加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的几率。但是如果证据准备不充分,则很有使申请复杂化并增加被否决的机会的可能。 因此,在我们的客户提出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时,律师均要认证审查该申请的证据状况。

EB1A 移民局审理倾向

我们许多EB1A/EB1B 申请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迅速得到移民局批准通知。

例如,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在2010年7月12日收到我们一位客户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的要求后,于7月15日便顺利批准了其EB1A 申请。

该申请人的EB1A 是6月份提交的。在提交时,由于担心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要求会导致RFE, 所以没有要求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但是申请人非常希望尽早得到移民局批准,所以在递交一个月后,再次向孙律师提出咨询,探讨递交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的利弊。孙律师经过多次细致审核这位客户的EB1A 申请证据,向这位客户作出以法律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使客户解除了顾虑, 毅然于7月12日递交了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申请, 并在3天后收到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的批准通知, 十分高兴。
我们还有许多客户有相同经历。所以,我们的经验时,如果EB1A 申请证据准备充分,并有强有力的法律论证作为支持, 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会认真有效地审理该申请。

该申请人没有美国学位。博士学位Bioinformatics and Computational Biology。 发表了55篇专业论文,独立引用文在600 篇左右。审稿约23次,ScienceDirect 等其他专业媒体报道数次。这是我们律师事务所获得批准的EB1A 中证据较强的案例之一。我们的许多证据较弱的EB1A 申请人,也同样顺利获得EB1A 批准。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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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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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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