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非美国国家级研究基金奖申请EB1A成功:博士生,博士后,高科技小公司研究员申请绿卡分析回顾 (5)
2008年7月中国大陆第二优先没有进展,这使更多的中国大陆绿卡申请人希望通过第一优先杰出人才途径(EB1A)申请绿卡。移民法对EB1A申请人资格有非常具体的标准。移民局对EB1A一向持有严格的举证要求。尤其对获奖举证,不仅有法律条文规定,还有大量解释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因此,提交EB1A申请应该谨慎。
根据我们的成功经验,下面介绍一个运用在美国国外获取国家级研究基金奖申请EB1A成功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位研究液体动力学 ( computational fluid mechanics and modeling
particulate suspensions)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希望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申请EB1A.
该申请人研究经理很广泛。在中国获得硕士学位后,到澳大利亚求学并获得博士学位,后又到美国著名理工学院作博士后。他辗转求学的经历帮助他获得了澳大利亚政府颁发的博士后研究基金奖。这位客户询问他是否符合EB1A杰出人才标准。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介绍过运用美国研究基金奖(Fellowship) 申请EB1A
成功案例。那非美国国家级研究基金奖是否可以用来支持EB1A申请呢?
根据以前的法律研究经验和本所运用研究基金奖申办EB1A的成功案例,我们作了大量证据解释和法律分析工作。
首先,我们帮助这位申请人准备大量证据以区别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移民局AAO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
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没有证据证明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为了说服移民局我们客户的研究基金奖可以作为符合EB1A举证要求得证据,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详细的评奖标准,评奖程序,特别该奖竞争性的证据。
有了充分证据证明获奖是否EB1A就万无一失了?当然不是。美国法律证据原则之一是综
合与权衡。我们在综合分析了这位客户的全部申请材料后认为,该案的突出特点在于申
请人广泛的科研经历。所以我们在该案中首先强调的并非他的获奖,而是他澳大利亚的
研究成果及经历和在中国的研究经历. 我们还特别指出, 申请人的专业文章发表在不同
国家的专业刊物上,并为不同国家同行科学家引用. 我们的证据方略是帮助移民官了解
这位申请人基于广泛的研究经历和突出的研究成果而获得澳大利亚国家级研究基金奖.
该EB1A 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没有RFE.
我们还帮助不同客户运用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获得国家研究基金奖的申请人成功申
请了EB1A.
2010年6月18日,移民局Texas Service Center
顺利批准了我们代表客户于2010年4月12日递交的一份EB1A 申请。
该申请包含一个目前众所关心的问题:多少次审稿经验才可以支持EB1A 申请。
关于EB1A 申请中有关审稿经验的证据,移民法规定如下: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该法条中并没有关于审稿经验的次数规定。其证据重点在于证明外籍申请人作为个人或者团体对本专业或相关领域中其他人员工作的审定。
那麽,EB1A申请人担心审稿次数的疑问从何而来呢?是从有些移民官签发的补充文件通知而来. 我们对移民局RFE
作长期认真的研究,发现近来一些移民官签发的RFE
要求外籍申请人证明经常从事审稿,或者证明担任审稿人的资格要求。所以,越来越多的外籍绿卡申请人向我们询问多少次审稿经验才可以支持EB1A
申请。更值得注意的事,一些本来符合递交EB1A申请条件的人因为担心自己审稿经验次数不够多,迟迟不敢申请。
我们是如何帮助客户解决这个问题的?
作为EB1A 申请证据,我们帮助该申请人递交了17 篇专业论文,9篇专业会议Posters, 120
篇引用文章,5 次审稿经验。 该案审稿次数并不多。
该客户同时申请EB1A and EB2NIW.
其EB2NIW 仅1个月便得到顺利批准。[3月22日递交,4月22日批准]。
经过重组和加强EB1A
申请证据,律师为该申请做了大量法律研究,并撰写了强有力的律师法律论证。2010年4月12日递交EB1A 申请,
6月18日顺利批准。
在准备申请时,我们运用了如下证据准备方法。
1:运用有权威性的美国联邦法院案例支持客户证据和律师论辩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上诉法庭对EB1A
申请证据作过一些有利于外籍申请人的有权威性的决定。有效运用这些权威性案例可以增强我们客户证据力度。
特别是我们认为客户某些证据并非很强时,运用权威性案例更为必要。
2:着力体现外籍申请人强项证据
每一个EB1A 申请人几乎都有自己独特的证据强项。关键在于是否能通过有经验的律师分析强项,突出强项。
我们对6月18日批准案的分析是,该申请强项是申请人作出意义重大的原始发明发现。基于多年高科技领域职业移民申请经验,律师的法律论证将此作为该EB1A
申请的重点予以突出。
3:对审稿经验证据的准备,做到严格准循法律要求,细致体现证据特点
如上所述,移民法对审稿经验的证据要求注重于审稿人对本领域或相关领域其他人工作的评判。因此,我们的证据准备重点集中于此。
由于有效运用权威性案例,充分体现该申请人强项证据,使该申请人的EB1A和EB2NIW
顺利批准。这是我们律师事务所成功运用为客户又一成功案例。
最近,太多的中国大陆绿卡申请人提出询问,他们希望得到雇主支持提交 EB1B
申请,但是迟迟不能得到雇主的肯定答复,所以绿卡申请一拖再拖,严重影响到科研精力,生活乐趣,子女教育,甚至家庭关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B1B 申请必须有合格的美国雇主提出申请。合格的美国雇主包括如下几类:
(A) A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r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offering the alien a tenured or tenure-track
teaching position in the alien's academic field;
(B) A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r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offering the alien a permanent research
position in the alien's academic field; or
(C) A department, division, or institute of a private
employer offering the alien a permanent research
position in the alien's academic field. The department,
division, or institute must demonstrate that it employs
at least three persons full-time in research positions,
and that it has achieved documented accomplishments in
an academic field.
没有这三类雇主之一的支持,就无法提交EB1B
申请。因为在EB1B申请中,美国雇主是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字,还要提供雇用证明信和其他证据支持EB1B
申请。而外籍研究人员或教授仅仅是该申请的受益人。
目前的状况是,许多美国雇主不支持EB1B, 只同意递交PERM EB2
或者要求外籍雇员等待2年或者3年后,才考虑支持EB1B 申请。
如何解决雇主拖延EB1B 申请?
最近,我们一位客户提出了一个非常聪明的解决办法,所以本文提供给各位读者参考。
该客户发表了十几篇专业文章,有50多篇独立引用文。并有4次审稿经验。 ScienceDaily
对其一篇文章有报道,该客户的名字也有提及。该客户对通过EB1A 杰出人才的方式申请绿卡信心不足。想通过EB1B
由其雇主支持申请绿卡。但是在争取其雇主同意的过程中遇到拖延,非常烦恼,向我们询问解决办法。孙律师在解答问题是向该客户详细解释了EB1A
与EB1B申请证据的异同。该客户在理解了这两个类别后,提出,请我们律师事务所同时为他准备EB1A和EB1B 的申请证据。EB1A 与EB1B在个人成就准备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推荐信准备的方式,是由我们律师事务所特别准备可以用于EB1A 与EB1B 两种不同类别的样板,供该客户使用。
该客户的计划是,
当EB1A与EB1B申请准备完成之后,如果他的雇主已经同意支持EB1B,他可以同时递交EB1A 与EB1B 申请,以扩大成功机会。
如果雇主还不能给予肯定答复,则先递交EB1A,因为EB1A可以由申请人个人提出,不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
如果EB1A批准,他将不再需要雇主支持EB1B.即使EB1A 没有得到批准,也不会对后来递交的EB1B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认为该客户是最有效的利用了机会,时间和精力。更为重要的是,他充分考虑到了美国文化的特点。美国文化的习惯是一定要给对方空间,无论是面对雇主还是个人,均要十分注意这一根于自由主义的习惯。如果频繁询问雇主是否同意支持EB1B,
可能会造成反感。由于他同时准备EB1A 和EB1B, 而不是把自己拴在EB1B
一棵树上,所以,他不必急不可待的追着美国雇主,以期得到其支持EB1B。在他准备和递交EB1A
时,他的雇主可以从容考虑是否支持EB1B.
该客户在心理上也可以非常平衡的继续专心从事研究工作,而不是一日得不到雇主支持EB1B 的答复,一日惶惶不可终日。
这种积极态度可以帮助他更好的处理与雇主的关系,争取雇主的支持。
最近,我们许多客户顺利收到EB1A
的批准。例如,6月8日,一位研究纳米技术客户EB1A顺利批准。该客户的研究也曾为ScienceDaily
报道。该申请人发表12篇专业文章,7 篇专业会议摘要,二十多篇Review Citations, 近150
Citations. 该申请3月18日递交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6月8日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我们特别提请读者注意,EB1A 与 EB1B
同时准备的方案只适合于符合两类申请证据条件的绿卡申请人。如果您希望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运用这一绿卡申请方略,欢迎和我们联系。
由于中国大陆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排期前进缓慢,近年来无数中国大陆出生的绿卡申请人纷纷提出相同问题:“我想通过EB1A
申请绿卡,但是担心证据不强,可能会被否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我们过去16年帮助博士生,博士后,教授,研究人员申请绿卡的经验和近期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提供如下信息。
今年3月16日,我们帮助一位绿卡申请人准备和提交了EB1A 申请。该EB1A
申请于5月19日顺利批准,没有补充文件。
在此之前,该申请人担心EB1A 证据不太强, 所以同意我们为他设定的绿卡申请方案,首先申请EB2NIW,
然后递交EB1A. 该申请人的EB2NIW
于今年2月8日递交,4月5日获得批准。所以,当移民官审理该申请人的EB1A
时,移民局电脑信息网已经显示其EB2NIW 批准信息。
该申请的特点是,EB1A
所要求的证据超过3项,达到递交标准,但是都不是非常强。主要证据包括22篇已经发表的专业文章,其中包括一些中文专业期刊文章,5
篇第一作者文章。还包括4篇已经递交或者正在准备的文章。引用文超过150篇。有一些专业媒体报道,如Science
Daily, E! Science News, Chemical & Engineering News,
等等,但是报道中仅提到导师的名字和导师的实验室或研究小组,没有直接提到绿卡申请人的名字。获奖方面有某个专业刊物网站
“最频繁引用”文章的提名。有7次为专业刊物评审文章的经历。
该客户在和Alice Sun
律师研究了绿卡申请方案后,同意律师的分析,决定立即开始以自我申请方式提交绿卡申请。而不是等待将来虚无缥缈的由美国雇主支持申请EB1B
机会。他的决策方式是“现实”和“果断”。因此,他在美国成功。
1. 等待机会申请EB1B 并非最佳选择
许多人在担心EB1A 证据不太强的时候, 采取等待将来的机会由美国雇主提交EB1B.
由于美国经济形势的严峻,越来越多的美国雇主不支持EB1B 申请。更由于公司裁员和合并频繁,许多EB1B
申请半途而废。
所以,等待和寻求了4-5 年仍然不能得到成功申请EB1B
机会的人比比皆是。这些申请人的共同遗憾是,当初如果及早申请EB2NIW, 现在排期也已经等到, 而且绿卡到手了。
对于有这样经历的绿卡申请人,我们可以提供的信息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而对于尚未经历如此挫折的绿卡申请人,我们可以提供的信息时,不要重蹈覆辙。
当可以通过自我申请方式提交绿卡申请时尽早与有经验的律师联系,采取切实的行动解决绿卡身份问题是外国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工程师和教授掌控自己命运选择方案。
因为,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依靠美国雇主申请绿卡已经成为风险很大的决策。最近,我们已经有数位EB1B申请受益人由于公司裁员,公司消减机构等原因,不得不中止正在准备的EB1B
申请而改换为自我申请绿卡方式的EB1A 和EB2NIW.
2. EB1A 与EB1B 的难易之辨
很多绿卡申请人在作决策时重复着一个同样的思维逻辑,即EB1A 难申请,EB1B 容易申请。
这是不准确的。
作为两个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EB1A 对申请人的个人成就要求 是必须满足移民局列举10 项证据中的3 项。
EB1B
申请中,需要绿卡的外籍研究人员或者教授将成为绿卡申请受益人。而EB1B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满足其中两项。但是EB1B对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有至少3项要求,且要求受益人证明3
年研究经验,或者读学位期间的研究经验被本领域同行认为是成就突出 [outstanding].
而且,对美国雇主的法律要求是绿卡受益人不能自主的。
在EB1B 申请中,绿卡受益人最无法自主的是,公司或者学校的HR久拖不决或不同意支持EB1B,
而只同意提交PERM。
因此,说EB1B 容易申请是不准确的。因为这类申请的不定数太多,不能自主。
我们律师事务所5月19日批准的EB1A 申请再次证明,通过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帮助准备和提交EB1A,
即使证据并非很强,仍然有成功希望。
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 (AA0)负责审理被移民局服务中心否决后申请人提出上诉的申请。AAO 有权利对移民局服务中心的决定作出否决或支持的决定。它的决定虽然大多数没有“法律先例”的管辖效力,但是可以体现移民局审理政策的倾向性。
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AAO最近对EB1A(职业移民第一有限,杰出人才)上诉案件的决定,向读者介绍如何提高EB1A申请成功几率。
一位从事教育工作的EB1A申请人被Texas Service Center 否决。AAO 在分析其上诉时指出,该申请人在哥伦比亚曾经建立了一所大学,并担任该大学的主要管理人员,申请人还建立了另一所学院,并担任总裁。申请人获得哥伦比亚议会授予的全国公证员竞赛奖,并且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这些文章得到该专业领域的认可,申请人还递交了大量文件证明在其成立的两所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领导职务,以及这些机构的名望。AAO 认为申请人满足了三项EB1A 证据要求,驳回TexasService Center 否决,批准了该EB1A申请。
一位从事流体控制科研的申请人(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Research
)所递交的EB1A被Nebraska Service Center 否决。该申请人是某公司的总裁,该公司为美国空军学院宇航研究中心作合同研究项目 (research contractor)。申请人递交了两度作为专业会议小组主席[session chair]的证据,以及专业文章和许多被其他研究人员引用文章,申请人还提交了该领域专家推荐信,说明他的原创研究贡献之重要作用。AAO 认为申请人满足了三项EB1A 证据要求,驳回Nebraska Service Center 否决,批准了该EB1A申请。
一位从事应用物理研究工作的申请人递交了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Science
的EB1A申请。AAO 首先认定了该申请人作为评审专家审定该领域其他专业人士工作的证据。申请人除为一些专业刊物作审稿人之外,还为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审查基金申请报告。申请人还递交了数十篇其他研究人员引用文,以及发表的许多专业论文。当
AAO 认为申请人满足了至少3项要求后,批准了该申请。
以上三个案例说明,AAO 对EB1A申请的要求是有明显倾向性的。首先,如果申请人声称作出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研究贡献,则需要递交证据证明原创性和重要影响。证据包括专家推荐信证词和客观证据。在后两个案例中,AAO也依据citations 来确认原创性贡献的重要影响。根据我们律师事务所近来对EB1A申请的研究,预计移民局可能会在"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研究贡献"举证方面有更严格的证据要求。
对于“在有名望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证据,只要准备充分,AAO 承认申请人自己建立的专业组织为有名望的专业组织。
出版专业文章的证据,AAO 数次提到他人引用文,以认证申请人的专业文章被同行认知。由于最近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的权威性案例,将来移民局是否仍然用citations作为申请人发表专业文章是否为同行认知的标准,尚待研究。
专业审稿人的证据,AAO重视专业会议"session chair"证据,为国家级专业组织,如NSF,等,审阅申请研究基金提议证据,以及为专业刊物和专业会议审稿的证据。
由于EB2排期进展缓慢,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出生绿卡申请人递交EB1A申请。 了解如何使自己的EB1A
申请成功很重要。以上AAO的案例,为今后准备和提交EB1A申请提供了指导。
为提高我们客户EB1A申请的成功率,我们律师事务所对AAO及有关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例作详细分析,以帮助我们的客户更充分的准备EB1A申请证据。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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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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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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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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