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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轻博士后申请EB1A 4个月零5天获得绿卡(I-140/I485)批准

越来越多的中国年轻学子大学毕业后直接赴美读研究生。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他们尚无机会在中国获得国家级奖励,又希望尽早得到绿卡,以开通在美国寻找理想工作或者研究基金之路。如何帮助这些申请人以EB1A杰出人才方式较快得到美国永久居留权是对移民律师的一个挑战。

我们律师事务所所对于如何帮助这类绿卡申请人成功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具有多年丰富经验。下面分析介绍一个最近仅用4个月零5天获得美国绿卡(I140 and I-485 approved)的案例以启发读者。

2007年4月10日,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一位研究风湿性关节炎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递交了EB1A:杰出人才申请并要求快速审理服务。该申请3 天获得批准,没有补件。

由于同时递交EB1A 和I485 客户会承担风险,我们建议不要同时递交I485. 当我们收到EB1A批准通知后,立刻于4月25日帮助申请人递交I-485申请,8月15日收到I485批准通知。绿卡申请审批全过程仅4个月零5天。

该申请人是某大学非常年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中国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和医学硕士学位。

没有在中国得到任何奖励。请我们同时准备并递交EB1A和EB2NIW 申请。

所有EB1A申请必须根据8 C.F.R. Section 204.5(h)(3)的证据要求举证该申请人具备至少三种或三种以上移民局所列举的证据。

我们的申请人在美国获得一项研究基金奖(Fellowship).

该EB1A申请的第一个挑战是如何举证证明该研究基金奖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

但是,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有大量案例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而没有与全国该领域的专家竞争该基金奖。也没有证据清楚证明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虽然此案并没有指导审理其他EB1A的效力,但是它显示了美国移民局对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中的评审观点。

为寻找前车之鉴,我们尽量收集AAO关于研究基金奖方面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AAO 否决研究基金奖的理由并非在于研究基金奖本身,而在于研究基金奖的举证,包括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等。

于是我们提出举证计划,包括帮助客户举证证明,此研究基金奖的评奖范围,评奖标准,选拔程序,授奖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审查获奖人的资格,等等,来证明此研究基金奖确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以求移民局承认此研究基金奖具有证明EB1A获奖证据效力。

基于这一计划,我们用大量时间帮助申请人准备证据,包括客观证据和专家证词,来证明该研究基金奖的包括评奖范围,评奖标准,等等。此申请3天获得移民局批准,说明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我们所递交的证据对证明EB1A获奖有证据效力。

除研究基金奖之外,我们还帮助申请人准备了其他证据证明其资格和业绩, 包括3本专业书籍章节,13 篇专业在杂志文章,16 个专业会议发表的短文,一些其他专业者引用文章等等。

为了证明我们的客户在该专业领域中得到国际认可,我们对关于客户研究成果的媒体报道以及移民局对媒体报道证据的要求作了深入研究。发现许多媒体报道虽然包括我们客户的研究成果,但是只有客户导师的名字出现,我们客户的名字没有包括在报道文章中。运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关于EB1A申请的案例,我们成功地建立了这些媒体报道与我们客户的研究成果联系。

这一成功案例的经验包括,一,对美国移民法规中关于EB1A申请证据要求作深入地分析。和中国法律体系不同,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体系,(也称案例法)。在审理个案时, 有先导作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均有法律效力。因此,引用有先导作用的案例对EB1A申请是非常有力的支持。二,对于案例中的异议观点,如否决研究基金为EB1A获奖证据的观点,必须作法理分析,确定移民局作出异议的事实与逻辑,并运用法理分析的结果,提出我们客户申请案的区别解释。

欢迎有兴趣申请绿卡的读者和我们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提供首次免费评估。请电邮寄履历和自我介绍及联系方式。Email联系:alicesunlaw@gmail.com officeofsun@yahoo.com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s of Sun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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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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