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中国大陆第二优先没有进展,这使更多的中国大陆绿卡申请人希望通过第一优先杰出人才途径(EB1A)申请绿卡。移民法对EB1A申请人资格有非常具体的标准。移民局对EB1A一向持有严格的举证要求。尤其对获奖举证,不仅有法律条文规定,还有大量解释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因此,提交EB1A申请应该谨慎。
根据我们的成功经验,下面介绍一个运用在美国国外获取国家级研究基金奖申请EB1A成功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位研究液体动力学 ( computational fluid mechanics and modeling
particulate suspensions)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希望我们律师事务所帮助申请EB1A.
该申请人研究经理很广泛。在中国获得硕士学位后,到澳大利亚求学并获得博士学位,后又到美国著名理工学院作博士后。他辗转求学的经历帮助他获得了澳大利亚政府颁发的博士后研究基金奖。这位客户询问他是否符合EB1A杰出人才标准。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介绍过运用美国研究基金奖(Fellowship) 申请EB1A
成功案例。那非美国国家级研究基金奖是否可以用来支持EB1A申请呢?
根据以前的法律研究经验和本所运用研究基金奖申办EB1A的成功案例,我们作了大量证据解释和法律分析工作。
首先,我们帮助这位申请人准备大量证据以区别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否认研究基金奖在EB1A申请案中的证据效力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移民局AAO认为研究基金奖是对将来研究的经济资助,并非“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和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的奖励”。例如,Matter
of [name not provided], WAC-02-169-50172 (AAO Sept. 26,
2003) 一案中,申请人获得“国际科学基金会”的一项研究经费。还获得一项Tomalia Foundation
的研究基金奖。Tomalia Foundation 由丹麦与俄国科学院共同组成。AAO
指出,问题关键在于该研究基金奖是否得到国家的认可以
预示国家级褒奖。申请证据中没有清楚证明是否该基金奖仅授予该组织内部的有限成员,没有证据证明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因此,AAO
同意否决该申请,并指出,成百上千的成功的科学家都会得到某一组织的研究经费资助。这些资助主要目的在于资助未来研究,并非作为对获资助人过去成就的奖励。
为了说服移民局我们客户的研究基金奖可以作为符合EB1A举证要求得证据,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详细的评奖标准,评奖程序,特别该奖竞争性的证据。
有了充分证据证明获奖是否EB1A就万无一失了?当然不是。美国法律证据原则之一是综合与权衡。我们在综合分析了这位客户的全部申请材料后认为,该案的突出特点在于申请人广泛的科研经历。所以我们在该案中首先强调的并非他的获奖,而是他澳大利亚的研究成果及经历和在中国的研究经历.
我们还特别指出, 申请人的专业文章发表在不同国家的专业刊物上,并为不同国家同行科学家引用.
我们的证据方略是帮助移民官了解这位申请人基于广泛的研究经历和突出的研究成果而获得澳大利亚国家级研究基金奖.
该EB1A 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没有RFE.
我们还帮助不同客户运用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获得国家研究基金奖的申请人成功申请了E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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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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