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EB2排期严重,又传来移民局意向取消I140/I485/I131/I765
同时递交,同时审理的消息,使许多博士生,博士后,高科技公司研究员想尽快以EB1 方式递交绿卡申请。
在校博士后,博士生则想通过EB1A
申请绿卡。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曾详细介绍了如何运用中国科技进步奖等奖励,和美国国家级专业学会Fellowship
Award 申请EB1A. 本文介绍如何有效运用中国项目获奖申办EB1A.
一位在洛杉矶一所大学作博士后的中国同学希望以EB1A
杰出人才的方式申请绿卡。但是他来美国的时间并不长,在美国尚无太多的成就。我们对他的材料进行了综合研究,发现他在中国曾获得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项目奖并在在项目中做出重要发现。另外,他还曾获得一项由军方自然科学基金会颁发的研究基金奖。
这些奖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支持他的EB1A申请呢?我们做了两方面的研究。首先,证据研究,调查获奖的程序,评奖标准等等具体实事,以判定是否两种奖项属于8
C.F.R. § 204.5(h)(3) 所规定的奖项,
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是否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其次,法律研究,分析移民局对获奖举证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研究基金奖项获得者的举证要求。当时,我们刚刚得到移民局对一美国国家级专业学会研究基金奖的肯定并批准EB1A,
没有RFE.
但是这位客户是在中国获奖,这就比美国研究基金获奖举证困难得多。其一,中国的评奖机构组织和程序与美国不同。其二,特别是中国有各种不同代号的国家研究计划,例如:“863”
等等。对于了解中国国情的人来说,提起某人在某著名国家计划中获得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奖,立刻认为该某人具有过去中状元般的荣耀。但是对于不了解中国国情的人(几乎包括绝大多数移民官)来说,则是一头雾水,不知其为何物,更不知好在何处。第三,
美国评奖标准通常非常明确。而中国评奖标准常见大量的形容词,例如,“为祖国的现代化做出重要贡献,极大推动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科学,技术,文化,经济,道德,社会etc.
发展,并有利的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科学接轨”等等。如果翻译成英语的人对美国证据法和移民法中对EB1A的证据规定没有深刻了解,仅仅根据文字意义翻译,则通常造成词不达意,使该评奖标准失去证据意义。
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律师为该申请人制定的证据准备方案,将其获奖证据准备重点放在客观证据和专家证词相结合,以说明在中国大环境下该奖的竞争性,在专家审查下评奖标准的严格性,等等。
除获奖举证外,申请人发表了8篇国际专业刊物文章,12 篇中国专业刊物文章, 6 篇专业会议Abstracts.
另外,申请人有在中国为专业刊物和会议作审稿的经历。
由于该案涉及到大量中国方面的证据,因此,我们律师事务所对所涉及的中国刊物,机构,专业会议向移民局作了清楚系统介绍。
该EB1A 申请顺利批准,没有RFE.
继上文之后,再谈博士后的担心。大量没有永久性工作及美国雇主的支持的博士后顺利得到绿卡。其诀窍是在有经验律师指导下合理运用两类“自我申请”职业移民类别。其一为EB1A:
杰出人才。
EB1A 杰出人才的申请如果能有效运用在中国获得的国家级项目获奖,获得成功还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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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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