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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B1A: 杰出人才获奖举证方法分析
EB1A: 杰出人才获奖举证方法分析

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是在法律实践中取胜的关键之一。 移民法实践也不例外。帮助客户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需要对美国移民法证据原则和举证方法有深刻理解及丰富经验,才能避免递交的申请文件仅仅是文件罗列,而真正做到“举证”。

我们律师事务所遇到一位从俄国到美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己递交了一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申请。被移民局否决。而后请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他的第二次申请,获得批准。客户曾经问我们为什么同样的材料,不同的结局。

造成不同结果的关键之一是递交的申请是否严格按照证据法原则和举证方法准备申请文件。

美国证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举证人必须指出该证据直接与需要证明的观点或者事实相关联。即“证据价值和求证目的联系。”(Vine Street Corp. v. City of Council Bluffs, Iowa, 220 N.W. 2nd 860, 863.)

用一个本律师事务所最近获得批准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科学家案例解释该证据原则在获奖举证中的运用将帮助读者了解如何举证。此案2007年6月上旬递交,8天获得批准,无补件通知。(下代称6月申请)

8 C.F.R. § 204.5(h)(3) 规定: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该申请人受到国家或世界赞誉,其成就得到该专业领域公认。证据包括获得世界公认奖励,或者至少三种列出的证据。其中之一: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绝大多数EB1A申请人为相对年轻的科学家,获得国际大奖者甚少。多数需要证明申请人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该奖励应基于在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根据我们的理解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一些专业律师的解释,此条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要证明所提交奖励文件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证明第一部分,应该举证证明评奖的全过程。我们多次遇到非我所客户带着被移民局否决的案件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阅其文件,在获奖类仅仅将所有奖励证书全数复印上交。这些奖励证书并不能证明该奖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评定,还是在少数人中推举;是由名望厚重的专家评选而成,还是少数知己任意所为;该奖评选是否有一定标准,如果有,是何标准,等等一系列证据价值问题,因为申请人的求证目的并非“获奖”,而是 获得“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因此,仅递交奖励证书充其量是文件堆积,并非举证。

移民局一度曾要求申请人提交3年至5年该奖获奖名单以证明奖项历史沿革。在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发布的一条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未发表的案例中,移民局上诉办公室认为以前获奖名单帮助证明该奖的重要性以及和申请人获奖资格的联系甚微。但是此案并没有指导其他案件的权威性。因此,移民局是否将来放弃要求其他获奖者名单尚属未定。

本律师事务所6月申请案中,该申请人来美国之前在中国的研究项目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的奖项。除递交获奖证明复印件外,我们准备了大量专家证词证明申请人在该项目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在证词之外,还准备了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该奖项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

第二,该奖励是对于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有些奖励并非是或者并非完全是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比如,许多大学设立奖学金。虽然也不是人均有之,而是有相当的竞争,但是移民局认为其评奖重要原则之一是由于学生需要,并非申请人的优秀成果。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些专业会议的 旅行奖。对于这类奖励,移民局在审理EB1A申请证据时认为其证据价值轻微。

同出一理,我们成功地帮助客户证明一些研究基金奖属于弱于国家或世界认可的奖励和对申请人专业领域优秀成果的承认。 我们6月申请案的申请人获得Western States Affiliate Postdoctoral Fellowship。 根据对证据法的理解和经验,我们同样准备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价值。有兴趣的读者请阅专文介绍如何举证研究基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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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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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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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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